學生在校園里追逐玩鬧,如果一不小心受傷,相關責任如何劃分?昨日,記者從洛寧縣人民法院了解到這樣一起案件。
小天和小樂是小學四年級學生。一天課間,小樂看到背對著自己蹲在地上的小天,便沖著撲了上去,小天在背部受到外力沖撞時,身體不由自主地向前傾去,小樂的身體因慣性越過小天的肩膀摔倒在地,導致其牙齒摔斷。
后來,學校多次組織雙方家長進行協商,但因責任劃分問題遲遲無果。小樂的監護人訴至洛寧縣人民法院,要求小天、學校賠償其醫療費及后期牙齒安裝、修復費用。
被告小天的法定代理人辯稱:原告小樂主動撲到被告身上導致受傷,與被告無關,被告不應承擔責任。
被告學校辯稱:學校已按照規定對學生進行安全警示教育,且二人在老師不注意的情況下發生突發情況,二人都有責任,原告應負主要責任。
那么,原告在課間主動撲向被告導致受傷,被告小天及學校有無過錯?是否該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學校作為教育機構,對學生在校期間的生活、學習、活動具有教育、管理職責,應對學生課間玩耍嬉鬧行為進行教育、制止。在本案中,學校在課間對學生管理、約束、控制存在不足之處,未盡到教育、管理的職責,學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原告小樂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有一定的辨別力和控制力,應當對課間玩耍的風險有一定的預見性,其撲到被告身上后摔倒,對事故發生有直接責任。被告小天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本案中無直接責任。
最終,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酌定劃分雙方責任為:原告小樂承擔事故40%的損失,被告學校承擔事故60%的損失。(洛報融媒·洛陽網記者申利超 通訊員 張萌)
標簽: 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學生在校園里追逐玩鬧 不小心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