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住建局日前發布《關于建立商品房交易風險提示及購房款繳交告知單制度的通知》,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在銷售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公開《商品房銷售風險提示》《商品預售許可證》等信息,同時,組織購房人現場簽字確認《購房款繳交告知單》,并留存建檔,以便接受檢查。
通知中羅列了14條商品房交易風險: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商品房現房銷售備案證》),擅自銷售商品房,并向購房人收取購房款、認籌金、定金、預訂款、優先換購款等性質的款項;
2.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在銷售現場公示公開《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資金監管賬戶、與預售資金監管賬戶綁定的POS機的商戶名、商戶號等信息;
3.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收款賬戶信息與市住建局官網公開的或銷售現場公開的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信息不一致;
4.房地產開發企業要求、引導或誘導購房人將購房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等購房款項轉入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5.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只簽訂線下認購協議、合同,不及時為購房人辦理合同網簽備案;
6.房地產開發企業以現售房源抵押為由,降價出售,導致無法及時辦理合同網簽備案;
7.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一次性付款、團購費、定金抵購房款等名義,銷售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商品房,且相關款項未打入預售資金監管賬戶;
8.購房人與未辦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未獲委托的房地產中介機構簽訂購房協議、合同、認購書,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誠意金;
9.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眾籌買房、以租代售、物業返租、售后包租或變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銷售商品房;
10.擬購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項權利,或已網簽備案,以及利用架空層等業主所有公共場所擅自劃定停車位、承諾可通過其他手段增加房屋使用面積;
11.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填寫的價格明顯低于實際銷售價格;
12.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廣告宣傳、銷售或中介人員的口頭承諾內容與《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實際情況不符;
13.購房人違規使用經營貸、消費貸等金融產品支付購房款;
14.商品住房銷售中以“養老”名義進行虛假宣傳或以“投資養老公寓”“以房養老”等為幌子進行返本銷售、售后包租等違法違規行為。(記者 賴雅紅 通訊員李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