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推行生活垃圾分類已經有一段時間,在不少示范小區里,垃圾分類已成為日常習慣。實施垃圾分類后,相應的管理辦法也需要跟上。6月30日,昆明市城市管理局就《昆明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聽證稿)(以下簡稱《條例》)舉辦聽證會?!稐l例》擬明確,昆明的生活垃圾處理打破目前按月定額收取的模式,將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收費制度。
條例速覽
分類標準
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應單獨分類
《條例》擬明確,生活垃圾必須按照相應的標準分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4大類。除上述4大類外,家具、家用電器等大件垃圾和裝修垃圾應當單獨分類。
可回收物:表示適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紙類、塑料、玻璃、金屬、織物等;
有害垃圾:表示《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家庭源危險廢物,包括燈管、家用化學品和電池等;
廚余垃圾:表示易腐爛、含有機質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廚余垃圾、餐廚垃圾和其他廚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表示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收費標準
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制度
目前,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按照城(鎮)居民每戶每月10元的標準,在收取自來水費時,一并繳納?!稐l例》提出,未來在生活垃圾處理中,擬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健全計量收費、分類計價、易于收繳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另行制定具體收費制度收取生活垃圾處理費用。
同時,擬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生活垃圾處理費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足部分納入屬地縣(市、區)、開發(度假)區行政主管部門年度預算。
規劃建設
新建項目將配套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條例》擬提出,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省、市相關要求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配套建設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并投入使用。已有設施不符合標準或者沒有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應當予以補建、改造。
對于已經投入運行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條例》擬規定,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并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則,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源頭減量
積極推行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
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不僅可以緩解垃圾處理壓力,也能不斷提高市民資源和環境保護的自覺意識。在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方面,《條例》對限制塑料制品及一次性用品、商品包裝、綠色辦公和綠色生活、凈菜上市等涉及塑料制品和可循環利用物品的使用管理進行了規范。
《條例》內容顯示,在源頭管理中,擬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旅游、餐飲、住宿等行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行不主動提供一次性用品。倡導回收、減少使用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品。
擬要求對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企業應當進行回收處理。電子商務經營者、快遞企業應當優先使用電子運單和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鼓勵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環使用的環保包裝。
針對廚余垃圾產生較多的情況,擬積極推行凈菜上市和潔凈農副產品進城。此外,《條例》還對防止餐飲浪費提出了倡導要求,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在用餐場所顯著位置設置提示牌,提示適量點餐、取餐,引導消費者養成節約習慣,防止餐飲浪費。
運輸處置
對收集運輸處置單位設置了準入條件
《條例》擬規定,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垃圾分類投放義務,在規定的時間、地點,按照規定方式投放。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分類收集、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運輸??苫厥瘴锖?span id="oaa62ys" class="keyword">有害垃圾采取預約或者定期收集、運輸的方式進行收運;廚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取定時收集、運輸的方式,做到日產日清。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和運輸外,《條例》還對生活垃圾的分類收集、運輸與處置單位,設置了準入條件。擬要求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服務許可。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許經營權;未取得特許經營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活動。
在處置方式方面,《條例》擬規定,可回收物由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進行處理;廚余垃圾由具備資質的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有害垃圾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其他垃圾由生活垃圾處理企業采取焚燒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
措施處罰
個人未分類投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條例》對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主動免費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過度包裝等違法行為提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措施。
擅自關閉、閑置、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主動免費提供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生活垃圾分類的主體,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在指定的地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有害垃圾未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受到罰款處罰的個人,經教育、勸誡后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并自愿參加生活垃圾分類等社區服務活動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現場聲音
聽證會現場,多名聽證代表對《條例》提出意見和建議。
根據實際提高餐廚垃圾處理收費標準
“目前昆明市針對餐廚垃圾處理的收費,收費標準還參照20世紀90年代的標準執行。”聽證會現場,聽證代表、晉寧區城市管理局副局長周澍說,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收取的費用可能只有實際支出費用的1/10,所以目前都是政府部門在買單。他建議盡快針對不同分類的垃圾,出臺相應的處理費收費標準,收費標準既要考慮企業處理成本,也要符合昆明的實際情況。
增加應急條款避免“垃圾圍城”
“建議增加生活垃圾的應急處置的條款。”聽證代表、昆明市交通運輸局政策法規處副處長劉祖鵬表示,目前昆明一些老舊小區內沒有物業管理,因此缺乏生活垃圾處置的管理責任主體,出現“垃圾圍城”的幾率也比新建小區要大。他建議,可以在《條例》中,增加相應的應急條款,在出現“垃圾圍城”的情況時,能即時啟動應急預案,由屬地管理部門第一時間安排處置。
進一步指導垃圾資源化利用
“垃圾分類提倡對生活垃圾實行減量化和資源化,《條例》對生活垃圾的源頭減量進行了詳細的指導,我認為還需要補充對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的指導。”聽證代表、昆明市人大城環委副主任委員任云松表示,生活垃圾的處理不能是無休止地填埋和焚燒,未來更多地應該側重于資源化利用。因此,建議《條例》補充相應的條款,指導單位和個人對生活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同時,還需要參考先進地區的做法和經驗,進一步加強生活垃圾分類的強制性措施。(記者 孫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