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易主,員工沒有與新東家簽合同,酒店又恰逢疫情停業,那么停業期間員工的工資誰來付?記者昨天從無錫新吳法院了解到,該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動糾紛案。
陳某是一家酒店的員工,這家酒店從多年前開始經營狀況就每況愈下,老板還欠了不少外債無力償還。經過商議,酒店的債主們注冊了一家公司,全面接管酒店的經營,以酒店實際收入抵償債務。時間來到2020年時,受疫情影響,酒店暫停了經營,就在停業期間,酒店的員工與這家新注冊的公司協商一致,將勞動關系轉移到了酒店。但是由于種種原因,陳某等少數員工一直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疫情好轉后,酒店恢復了經營,但陳某等原酒店留任人員卻沒有接到上班通知,并且從2020年2月起便再也沒收到工資。就這樣一直拖到了6月份,陳某無奈與酒店解除了勞動合同關系。
“不把合同轉過去,難道就可以不付錢嗎?”想不通的陳某申請勞動仲裁,無果后又向法院起訴,要求酒店和公司支付自己2020年2月到5月的工資。對于陳某的訴求,公司方則認為陳某與自己并沒有勞動關系,并且陳某主張的這幾個月,酒店并沒有開門營業,公司憑什么要付工資?
近日,新吳法院審結了此案。辦案法官告訴記者,陳某原本是酒店的員工,雙方之間是存在勞動關系的,陳某的工資理應由酒店支付。后來債權人成立公司接管了酒店的經營,對陳某的用工管理從事實上說已經轉移到了這家公司,“也就是說,債權人成立的公司成為了實際用人單位。”因此,法院認為公司在接管酒店運營期間,對酒店結欠陳某的工資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對于公司認為的陳某疫情發生后并沒有上班的情況,法院認為這是因為酒店復工后沒有通知陳某恢復工作,陳某沒有提供勞動的過錯在公司而不在陳某本人,并不能因此免責。最終,法院判決這家公司需支付拖欠陳某的工資。
法官提醒,企業轉讓或企業經營權轉讓時,雙方應當就員工的分配安置進行明確約定,并就員工是否在原崗位繼續工作或是另行安排工作崗位、甚至勞動關系轉移或終止勞動關系等情況對員工明確告知。沒有明確告知,應視作員工仍應在原崗位工作,資方沒有通知員工上班導致員工未提供勞動,相應責任在資方,員工的勞動報酬除了原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義務外,原企業或企業經營權的受讓方也應承擔連帶責任。(晚報記者 甄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