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在其官網對《廣州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征求公眾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開始進行征詢意見公示。
《管理辦法》共五章五十一條,在征收土地程序、征收土地補償、征收土地安置等方面進行明確。其中提到,對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相關人員應當做到先補償安置、后搬遷。
征地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在征收土地前期工作方面,《管理辦法》提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依法完成征收土地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及結果確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收土地補償登記、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簽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協議等前期工作,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涉及土地征收成片開發的,按照國家、省關于土地征收成片開發的規定執行。
根據《管理辦法》,征收土地要進行預公告。建設項目用地需依法征收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按規定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啟動開展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征收土地預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在進行征收土地公告時,區政府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在支付補償款項上,《管理辦法》提出征收土地補償費用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期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并按省相關規定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分配到人。
對非農村村民住宅不作復建安置
征收土地補償方面,對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相關人員應當做到先補償安置、后搬遷。對農村村民住宅給予補償安置后,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征收土地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安置方式包括復建安置、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除村民委員會辦公場所、祠堂、圩集、廟觀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共建筑物及公共設施可以按照“拆一補一”的原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外,對征收土地涉及的非農村村民住宅不作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實行貨幣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