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李某因突發胸痛就診,5個月后由于急性心功能衰竭等病癥在醫院死亡。李某在住院期間雖然交納了一些費用,但去世時尚欠醫療費50萬元。醫院訴至法院,要求已故患者李某的配偶王某及他們的子女共同承擔醫療費。王某等辯稱,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存在過錯,且未提交經家屬簽字的醫療費明細單,對醫療費數額不認可。法院經審理支持了醫院的訴訟請求,最終判決王某支付醫院醫療費50萬元,其子女在繼承李某遺產范圍內對上述醫療費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釋法
醫療服務合同是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民事主體與患者之間因就醫而形成的,以診療護理為內容的合同。在老年患者就醫后去世的情況下,存在責任主體問題。
如果患者老伴在世,則患者老伴為適格被告。通常而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本案中,李某到醫院就診,醫院向他提供了診療服務,雙方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李某理應支付相應治療費用。王某與李某屬夫妻關系,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有相互扶助的義務,治療李某疾病的相關醫療費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李某去世,王某應當承擔相應償還義務。
如果患者老伴已經去世,則患者繼承人為適格被告?;颊吲渑家讶ナ?,僅有其他繼承人在世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因此,患者的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清償義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繼承人有權不予償還。
(林摯 史敬陽 作者單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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