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已訂好日期的婚禮,受疫情影響被迫推遲,已支付的婚慶定金是否可以退還?近日,浙江省開化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婚慶服務合同糾紛。
2021年10月,張某與胡某達成婚禮拍攝協議,并向胡某支付定金2000元。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張某定于2022年3月的婚禮被迫推遲,張某遂告知胡某婚禮延期舉行,日期另行通知。婚禮日期重新敲定后,胡某卻稱當天已安排拍攝無法為張某提供服務。張某便要求胡某退還此前支付的定金,胡某則認為無法提供拍攝不是因為其個人原因造成,只能退還部分定金。
張某不愿接受胡某的方案,便起訴至開化法院,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婚慶服務合同,胡某雙倍返還定金4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與被告的婚慶服務合同履行推遲系疫情影響,屬不可抗力,故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事由不可歸責于雙方任何一方,因此原、被告均無過錯。原告通知被告婚禮延期舉辦,因被告另有拍攝計劃無法為原告提供拍攝服務,故根據本案具體情況,該服務合同應當予以解除,遂依法判決解除原、被告之間的婚慶服務合同,被告退還定金2000元。
■法官說法■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為保證債權的實現,由一方在履行前預先向對方給付的一定數量的貨幣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擔保的一種。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本案中,由于受到疫情的影響,當事人可援引不可抗力、情勢變更的法律規定或者合同條款規定,主張解除合同、免除部分合同責任或等待不可抗力過后再繼續履行合同。故而,法院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的訴請。但應當注意,援引不可抗力等規定時,應及時告知對方,讓對方知曉受不可抗力影響而可能產生的后果,如提供由政府部門發布的相關文件、指示、精神等。此外,如日常的商業行為并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沒有約定不可抗力條款,因疫情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任何一方仍可申請解除合同且免除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