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與周某均系京環公司員工。2018年3月14日5時20分許,周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江蘇省宿遷市泗陽縣眾興鎮振興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振興路公共廁所門前時,撞到正在進行環衛作業的陳某,陳某及周某受傷。
本起事故經泗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周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陳某無責任。陳某于2019年3月8日申請工傷認定,泗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工傷認定,陳某屬于工傷。經宿遷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鑒定,陳某構成九級傷殘。陳某就上述事故所受損害申請勞動仲裁,泗陽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20年7月3日作出裁決,裁決京環公司一次性支付陳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合計66130.40元。陳某同時認為周某作為案涉交通事故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而京環公司與周某系雇傭關系,故作為雇主的京環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至泗陽縣人民法院要求京環公司賠償陳某各類損失共計40759.36元。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因案涉交通事故所受損傷已被認定為工傷,京環公司未為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作為用人單位已經依據《工傷保險條例》承擔了相應的工傷賠償責任,其已履行賠償責任。陳某關于京環公司還應承擔作為侵權人雇主的雇主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屬于要求京環公司重復承擔賠償責任,該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用人單位在承擔了工傷保險的賠償責任后,勞動者再次起訴主張用人單位承擔作為侵權人雇主的雇主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屬于要求用人單位重復承擔賠償責任,不予支持。
本案事故不存在工傷與侵權賠償責任競合情形。周某與被告單位系雇傭關系,因此本案不存在第三人侵權的情形,本案為只有用人單位一方為責任主體的工傷賠償,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如《職業病防治法》第58條的規定,勞動者可以同時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除此之外,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勞動者在工傷賠償后有向用人單位再行主張侵權責任的權利。
(據江蘇工人報消息 泗陽縣人民法院 莊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