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的企業為了吸引優秀人才入職,承諾為入職者解決北京戶口問題。勞動者入職后雙方便簽訂相關協議,約定企業為勞動者辦理戶口,員工需在企業工作滿服務期,若提前離職需向企業支付賠償金或違約金。那么如果企業依據協議主張賠償金或違約金,按照法律規定能否得到支持呢?
一般來說,如果企業主張違約金,法院會駁回訴訟請求。因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5條約定,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如果企業主張損失賠償,目前從北京地區的司法裁判實踐來看,基本上均予以支持。前不久,上海海華永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孟天放律師就收到了一份法院的勝訴判決。
趙明于2019年3月15日入職一家傳媒公司,崗位為總經理秘書,雙方簽訂了《辦理北京戶口申請書》,約定公司為趙明辦理北京戶口,因辦理戶口需公司付出一定成本和占用一定資源,因此趙明需在公司服務滿5年,若在5年內離職,需向公司支付損失。2019年8月,公司為趙明辦理了北京戶口,辦理完畢后不久趙明就向公司請病假,2019年9月趙明提出辭職。公司遂提起司法程序,要求趙明向公司支付辦理戶口損失。
判決書中認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討會會議紀要〉的通知》第3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其招用的勞動者辦理了本市戶口,雙方據此約定了服務期和違約金,由于該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因此用人單位以雙方約定為依據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的,不應予以支持。如確因勞動者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當予以賠償。”
關于離職是否給公司造成損失,因北京市戶口指標數量具有稀缺性,能為勞動者辦理北京戶口的用人單位在人才引進中通常更具優勢,勞動者因此獲得落戶機會,而用人單位則能通過招收到的高素質人才促進企業發展。雖然戶口本身并無經濟價值,但在現行戶籍管理制度下,獲得本市戶口的確會給勞動者帶來一定程度上的生活便利,完全無視落戶的意義和價值與現實情況不符,獲得戶口指標的勞動者提前離職,實際上造成了用人單位的資源浪費。趙明提前離職,不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人才聘用和人才培養的成本、造成公司儲備人才流失,同時也會對公司內部的人才激勵機制產生負面效應。故應當認定趙明給公司造成了時間、人力和資源成本等損失。
最終法院結合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和《辦理北京戶口申請書》的約定和履行情況、趙明的離職原因和時間、公司投入的時間、人力和資源成本等因素,酌定趙明賠償公司損失8萬元。
在此,上海海華永泰(北京)律師事務所孟天放律師提醒勞動者注意:誠實信用原則是法律規定的公民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切莫抱有僥幸心理,認為自己與企業所簽文件均為格式合同,對自己不利的條款就應無效,或認為企業無法舉證損失數額的情況下訴請就得不到支持。我們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簽字負責,簽字背后意味著法律后果的承擔。
同時,企業也應注意,在違反戶口約定的賠償問題上,無論是與勞動者簽訂協議還是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定要表述為“損失”賠償而非主張“違約金”,否則有可能面臨敗訴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