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安徽省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擬定了《黃山市山岳型景區有償救援指導意見》并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意見主要內容為,對擅自進入黃山全市未開發開放區域的人員實施救援后,可以向獲救者收取符合規定的各項費用。
文件一經發布,“有償救援”的話題再次引起熱議。據報道,以前在黃山景區,因驢友私自探險每年救援直接費用支出達到數十萬元,基本上都由景區支付。
近年來,以登山徒步、野外探險等項目為代表的戶外極限運動蓬勃發展。一些驢友為追求刺激性,會去未經開發的山岳丘陵或者無人區探險,遇險事件時有發生。
今年端午假期,67名上海驢友在位于寧波寧??h與臺州天臺縣交界的山區游玩時,因暴雨被困。經過各路救援力量徹夜搜救,驢友全部被找到并被安全轉移。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瑞雷向記者表示,對于遇險救援,在2014年前實施的都是免費救援制度。2013年10月后因旅游法的實施,人們開始討論有償救援。
旅游法第82條規定:“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通常情況下,救援的對象是‘野游’的游客或者雖不是‘野游’但違反了景區規定的游客。因此,這種行為本身就帶有某種非正當性,理應自己買單。”朱瑞雷說,“況且,救援人員本身也會讓自己處于危險狀態,同時會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公共救援有責任給予每個需要救援者施以救助,但是這種救助并不意味著是免費的,收取必要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合理支出是可以的。”
朱瑞雷認為,從長遠意義來看,有償救援的實施有助于促進救援人員和組織的發展,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野游”行為的發生,最終會提高救援質量,減少救援次數和造成的傷亡,這才是最終追求的目的。
他同時表示,除此之外,有償救援需要更加細致地劃分情況,厘清義務與責任。
“對于救援費用,應當以補償為原則或者略高于救援成本,不能以盈利為目的。而且,收費標準應當在景區公示,讓游客知情。”朱瑞雷強調,“在游客知情的情況下認可因自身行為帶來的救援需要支付額外費用,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達成了民事上的契約,那么一旦發生救援,游客就應當支付費用。”
另一方面,對于經濟困難的游客在出具證明的情況下可以進行救援費用減免,以防止部分游客因為怕花錢而選擇不要求救援,造成危險。朱瑞雷告訴記者,這類似于司法制度上的法律援助,對于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可以找法律援助律師代理案件不用收費。對于被救者拒不支付救援費用的,賦予救援組織以起訴的權利,也可要求將其納入全國或者地方景區一定期限的黑名單以示懲罰。
朱瑞雷強調,在有償救援中,“生命至上”必須放在首要位置。“即便游客犯錯在先,搜救需要收費,景區也要堅守生命至上原則,先救人。既不能因為擔心事后費用糾紛而在搜救行動上有所怠慢,更不能搞‘先付費、后搜救’。”朱瑞雷說,有償搜救,是以珍重生命為前提的救援資源與救援效益最大化,而不是一場生命和金錢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