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生效實施之前,只要滿足《物權法》第76條規定的“雙2/3”即可對加裝電梯工程予以報建和推進實施。《物權法》第76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顯然屬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需要“雙2/3”同意。以六層既有住宅一個單元12戶專有部分建筑物總面積1200平方米為例,只要達到專有部分建筑物面積800平方米業主和8戶業主同意即可。
2021年1月1日生效實施的《民法典》,降低了對既有住宅加裝電梯這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業主表決同意的門檻。以六層既有住宅一個單元12戶專有部分建筑物總面積1200平方米為例,在獲得專有部分建筑物面積800平方米業主和8戶業主參與表決的基礎上,只要達到參與表決的“專有部分建筑物面積800平方米業主的3/4(600平方米)和參與表決的8戶業主的3/4(6戶)的同意”,即滿足了法定比例。
通過對《民法典》第278條和《物權法》第76條的比較,我們不難看出,《民法典》生效實施后,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業主表決同意的門檻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