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女孩玩蹦床摔至完全性癱瘓、8歲女童蹦床館摔至脊柱錯位、杭州一男子玩蹦床腰椎摔骨折……新興“網紅”蹦床館,卻因頻現安全管理漏洞而成為了網友眼中的高危游樂場所。6月23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就蹦床運動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情況舉行新聞通報會。會上,二中院通報,近兩年僅該院及轄區法院就已審結了10起涉蹦床運動導致人身損害賠償的糾紛案件,數量逐年上升。
北京商報記者聯系并實地走訪了目前北京已恢復開業的某蹦床館,發現館內教練、安全員等工作人員數量與蹦床設備數量相去甚遠。“低門檻、受眾廣、類娛樂的蹦床館,背后卻存在較高的致害風險,而這一游樂業態快速普及與其安全管理機制的完善速度并不匹配。”有法律人士告訴北京商報記者。
管理缺位
“去年我帶著孩子曾‘打卡’過北京至少3家‘網紅’蹦床館,基本上每家場館內主要的受眾都是親子家庭和年輕人,10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蹦床館中比比皆是。”熱衷蹦床運動的消費者王女士(化名)表示,自己去過的蹦床館中雖然基本會有教練、安全員,但由于周末場內消費者普遍較多,僅幾位工作人員是不可能及時“盯住”每一張蹦床上游玩的人員的,大多時候兒童只能靠家長看管。
而在實地走訪蹦床館時,北京商報記者也了解到,在一些場內有20張蹦床、可接待至少100人的場館中,僅會配5-6名教練或安全員,除了單獨交費買課程的消費者外,這些教練或安全員基本不會一對一看護每位入場人員。
“根據我們的接待標準,比如30人左右的團建團隊,場館基本只會配備2名教練或安全員。3歲以上的兒童可以入場,但需要家長陪同,孩子更多的時候還是需要家長自己來照看。”蹦床館工作人員表示。王女士也表示,雖然自己所去的蹦床館貼出了“一床一人”的提示,但有時多名兒童聚集在一張蹦床上,也并沒有工作人員勸阻、提示。
在提及場內是否配備醫療設施或者醫務人員時,該工作人員表示場館確實沒有配備醫務人員,但有小藥箱可供使用,“一般只要(消費者)聽從指揮,不要擅自做危險動作,都沒有問題”。該工作人員稱。
但在王女士看來,由于蹦床對于身體條件有一定的要求,即使是成年人如果不熟悉蹦床運動也可能會有受傷的風險,“我第一次來到蹦床館體驗時,嘗試了一些稍有難度的動作就把脖子扭到了,當時就有些頭暈,但現場沒有工作人員注意到情況,我們也并未找到醫務人員”。
此外,對于部分法律人士詬病的蹦床館不盡風險告知義務等問題,北京商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一些場館內外會貼有注意事項和安全警示,有些還會提前讓消費者簽署一些風險須知文件,明確提出“禁止空翻、轉體、連續跳躍,否則發生骨折后果自負”等。
不過,王女士表示,自己此前去過幾次蹦床館,除了入場前熱身外,工作人員從未給過任何書面提示,場內也并無廣播或語音提醒,僅在個別高風險項目處會配有屏幕播放注意事項,但很少有人會觀看。
漏洞頻出
漏洞之下,安全風險不可小覷,近期各地就頻繁出現了蹦床館“傷人事件”。
“去年,我接連審理了3個涉及蹦床館人身損害案件,其中部分涉及未成年的案件中,還出現了蹦床活動導致未成年人傷殘的情況。”朝陽法院望京法庭法官李瑤瑤直言,近年來,蹦床館這一新興業態數量不斷增加,蹦床活動形式愈發多元且危險系數越來越高,而這也令場館方存在的安全管理漏洞愈發頻繁地暴露出來。
據二中院通報,在上述已審結的10起案件中,有一半的傷員涉及到胸椎爆裂、腰椎爆裂等傷情,導致十級以上程度傷殘。所有案件中,蹦床經營場所管理人均對顧客的損害后果承擔了全部或者部分責任。李瑤瑤也告訴北京商報記者,近五年她所接觸到的有關蹦床館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幾乎所有判決都指明場館方沒有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和責任。
據市二中院民六庭庭長左峰介紹,過去兩年間,二中院及轄區法院審結的涉蹦床運動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共10件。對于產生糾紛的原因,左峰總結為保護措施、安全提示和經營管理三個方面不到位。
左峰舉例稱,在一些案件中,蹦床周圍的軟包面積過小或者柔軟度不達標,導致消費者蹦起來后落在安全保護措施之外受傷,或者即使有安全保護措施亦不能有效保護消費者的人身安全。
左峰還提出,蹦床經營場所還存在場地規格、管理水平、教練水平及專業化程度參差不齊,缺乏統一標準的問題。“一些蹦床經營機構缺少相關的管理人員、救護人員和指導人員等,導致消費者未能充分認知蹦床帶來的風險以及在受傷后不能及時得到處理或及時就醫,從而造成損害后果擴大。”
在李瑤瑤看來,蹦床館方面應履行的安全保障義務主要分為三類,包括:場館內的設備設施需符合安全使用標準;充分告知消費者蹦床活動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盡到提醒義務;以及場館方要進行秩序性管理,及時制止消費者存在的違規使用設備設施行為,比如蹦床上活動的人員超過了規定人數等。“雖然有的蹦床館為了規避責任會讓消費者在入場前簽訂安全須知等,但大多只有簡單的一頁紙,重點條款也很少標明標注,并不能等同于履行了充分告知、提醒的業務,場館方更不能借著‘一紙之約’完全‘甩鍋’給消費者。”
標準滯后
“對于場館方來說,出現安全管理漏洞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缺乏有效、適當的經營標準。”李瑤瑤介紹,2013年我國曾針對蹦床場所的開放條件與技術要求出臺過國家標準(GB19079.23-2013),對設備設施、人員配備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比如,每張蹦床四周應有不少于2米的安全距離,安全區域內不能有障礙物;場所開放時至少有一名蹦床技術指導人員,每張開放式蹦床必須安排至少一名蹦床保護員;蹦床技術指導人員應持有國家職業資格證書,蹦床保護員應配備海綿保護墊等等。
不過,李瑤瑤認為雖然上述“國標”注明適用向公眾開放的蹦床場所,但從內容上看,標準仍針對的是傳統意義上的蹦床場所。“目前向公眾開放的蹦床場所早已不是傳統的模樣,場館內設置了各種五花八門的蹦床及其他娛樂設施,經營者為了增加娛樂性通常都會對蹦床進行許多改造,比如在蹦床上方安裝籃球網、設置可供粘貼、攀爬的高墻等??梢?,原有的標準已經無法滿足現實的需要。”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中國文化和旅游產業研究院副教授吳麗云也認為,近年來蹦床館行業發展較快,催生不少“網紅”產品,然而,相關標準卻并未隨著行業一起推陳出新。“這就倒逼相關部門加速出臺最新標準,或是定期將此前發布的標準進行更新,把新出現的產品囊括進標準內,同時,項目可能出現的風險及應防護措施等內容也應寫入標準,盡量從根源上減少事故的發生”。
更為重要的是,李瑤瑤提出,蹦床館長期以來在分級制度上的空白也令這一新興的娛樂業態潛藏著更多的隱形風險點。“如今不少蹦床館的主要受眾群體之一就是親子家庭,大量3-5歲的兒童可能站都站不穩就會被帶到蹦床上運動,同時一些蹦床館經營者為追求設備設施的娛樂性,會引進一些彈力較高或專業性較強的設備開放給所有人,其中,有些甚至都不適合沒經驗的成年人玩樂,更何況是低齡兒童、未成年人。”
吳麗云直言,目前一些領域,尤其是一些小型、新興、細分游樂、娛樂行業,尚處于監管真空狀態,蹦床館就是其中之一。“目前,蹦床場所兼具體育場所和娛樂場所的特性,應由哪個部門監管處于模糊地帶。”李瑤瑤也表示。
還有法律人士提出,由于體育、市場監管部門對于蹦床館的定位存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因此這種新興且加速普及的高危游樂場所并未有明確的主管部門,而這也就意味著蹦床館很少能受到行業的日常監管、設備的定期檢測,行業的規章制度也都處于“缺位”的狀態。北京商報沸點調查小組
標簽: 網紅蹦床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