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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法官,我收到原告退還我的彩禮金和四金了,謝謝你。”近日,唐河縣法院畢店法庭李法官接到了被告的一通電話。
原告小婷與被告小李經人介紹認識,2022年1月,小李向小婷及家人給付彩禮160000元,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婚后未生育子女,后雙方在生活中常因瑣事爭吵,且長期分居兩地工作,原告認為雙方感情破裂,已無和好可能,小婷訴至唐河縣法院請求判令解除雙方婚姻關系。
畢店法庭收到該案后,及時聯系雙方當事人了解具體情況,原告堅持要離婚,被告則要求原告退還彩禮和四金。在多次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未果后,法庭根據庭審查明事實及證據依法做出判決:準予原、被告離婚、原告返還被告彩禮金64000元以及四金。該判決經法官釋法答疑后,雙方均服判息訴,原告也在判決生效后主動履行了返還義務。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雖然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但是雙方實際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婚后雙方并未生育子女,符合法定返還彩禮的情形,法院綜合考慮了彩禮數額、共同生活時間及雙方過錯等因素,判決酌情返還部分彩禮,以平衡雙方利益,同時引導雙方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念。
法條鏈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供稿:張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