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人工智能賽道已成為科技競爭的新高地、未來產業的新引擎。與此同時,AI商業化落地對監管機制、隱私保護、數據安全、技術控制等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和倫理挑戰,成為全球法學法律界、科技界、產業界專家學者共同關注的焦點。
“從技術角度看,人工智能系統可以分為芯片層、框架層、模型層、應用層。大模型屬于人工智能四層架構中的模型層,但卻是至關重要的一層。通常意義上,模型層是人工智能的‘大腦’,即模型層的智能化水平通常直接決定了人工智能系統的智能水平。對于具身智能而言,大模型也是其核心組件。”百度公司副總裁吳夢漪在WAIC2024法治論壇產業對話環節中表示,“無論人工智能是否有實體形態,都是基于大模型的智能能力,通過不同的應用方式發揮作用,并基于感知、交互、運動能力上的差異性,來處理不同類型的任務。因此,對大模型及具身智能的治理原則上是共通的,都需要良法善治和規則創新。”
在吳夢漪看來,良法善治要求法律既要靈活適應技術變革,又要謹慎規范市場行為,為新興技術的健康發展提供堅實的法律基礎;治理規則的創新則亟需重新審視過去規則是否適應新的技術發展、是否能應對新技術帶來的復雜問題,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數據權屬、算法治理、生態治理等方面的創新。
首先,大模型的發展和應用高度依賴于高質量的數據資源,如何為高質量的數據獲取提供制度保障也是在治理中必須解決的問題。因此,需要加強數據治理,確保數據的合法采集、安全存儲、高效利用與合理共享,是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同時也應關注數據權益的分配問題,促進數據資源的公平合理流動。其次,大模型的發展需要對算法進行治理,提高算法的透明度和可驗證性,增強公眾對技術的信任。最后,大模型技術的發展已經形成了全球性的生態系統,應加強國際治理合作,共同制定國際標準和規則,促進技術的跨國界交流與合作。
當下,人工智能技術正在引領更廣泛的技術的發展。尤其是融合了人工智能、傳感技術、地圖技術以及計算機等諸多前沿科技的自動駕駛,被譽為“人工智能皇冠上的明珠”,其商業化和立法進程也得到了全行業的關注。
據吳夢漪介紹,國內、國外都開展了立法活動以推動和保障自動駕駛的探索實踐。在國內,除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訂建議稿)》首次對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和通行作出規定、制定了違法和事故處理規則外,地方陸續出臺了有關智能網聯汽車,特別是無駕駛人模式的測試示范應用法律規則,為無人駕駛的發展提供穩定的預期保障。尤其是《武漢市智能網聯汽車發展促進條例》和《北京市自動駕駛汽車條例》,也都在加速推進制定過程中。
國際社會上,美國、德國、日本、英國等國都已經開展了針對自動駕駛產業發展的立法活動,允許自動駕駛的合法上路。今年5月通過的《英國自動駕駛法案2024》明確授權“user-in-charge”和“no-user-in-charge”兩種自動駕駛模式上路,在法律層面上認可了車內無駕駛人的無人模式的法律地位。
“人工智能落地應用性高,不同的落地場景有獨特的行業特點,需要以包容審慎的態度,制定出符合實踐情況和推動發展的法律法規,才能確保人工智能的健康發展,為人類社會的進步和繁榮做出更大的貢獻。”吳夢漪表示。
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時建中同樣呼吁,要對人工智能采取包容和審慎態度,尤其是當下人工智能的發展不僅賦能經濟發展和社會治理,更成為國家競爭力的重要體現,應加快制定促進人工智能發展為主的法律,關注和解決人工智能在解決問題過程中制造出來新的問題。聯合國人工智能高級別咨詢機構成員、中國政法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教授張凌寒也表示,不發展是最大的不安全,要全力促進人工智能的發展。
為推進人工智能法治實踐、培養專業法治人才、營造健康的法治生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副部級專職委員苗生明則表示,要重點加強對人工智能等新業態新領域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維護創新主體合法權益,服務未來產業健康發展;同時開展“檢察護企”,依法懲治侵犯關鍵核心技術犯罪,加強科技創新綜合保護,繼續加強案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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