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作為我國的一種傳統婚姻民俗,有著深刻的社會文化根源,承載著雙方家庭的祝福與期望,還含有喜慶、吉祥的寓意。然而,在解除婚約時,彩禮又往往容易引發經濟矛盾。近日,泌陽縣法院春水法庭便處理了一起這樣的彩禮糾紛案。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女)和被告高某某(男)經媒人介紹相識,雙方按習俗舉行了訂婚、結婚儀式,高某某為與王某某締結婚姻,支付彩禮款共計16萬元,并為高某某購買價值2萬元左右的黃金首飾。二人于2022年12月16日辦理結婚登記,登記結婚后雙方經常因瑣事發生爭執、矛盾,王某某遂于2023年8月份從高某某家離開并提出要與高某某離婚,高某某要求王某某返還彩禮款,王某某拒絕返還,雙方一直不能達成解決方案,王某某遂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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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
案件受理后由泌陽縣人民法院春水法庭受理,承辦法官李國令與雙方當事人充分溝通后,了解到雙方結婚時間短、未能培養起夫妻感情的情況。雙方均同意離婚,案件爭議焦點是原告王某某是否應退還彩禮、退還多少彩禮。為妥善化解矛盾、減輕各方訴累,承辦法官在認真梳理案情后,決定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調解中,原告王某某認為雖然自己收取了高某某的彩禮,但是自己已經與高某某辦理了結婚登記且同居生活,不應當再向高某某退還彩禮。被告高某某認為,雖然王某某與自己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二人同居生活時間非常短暫,也沒有生育子女,為了向王某某支付彩禮和操辦婚事,家庭花費巨大,導致現在家庭經濟非常困難,王某某應將其支付的彩禮全額退還。
承辦法官先表示了對雙方各自想法的理解,然后針對雙方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等法律規定和民政部印發的《關于開展婚俗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政策精神,幫助雙方當事人從法律、政策的角度分析問題,引導雙方換位思考,相互理解,遵照法律,落實政策。經過承辦法官不懈努力、反復協調,最終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原告王某某向被告高某某退還彩禮款8萬元,雙方自愿解除婚姻。至此,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相關法律鏈接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
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且共同生活,離婚時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較短且彩禮數額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彩禮數額、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人民法院認定彩禮數額是否過高,應當綜合考慮彩禮給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給付方家庭經濟情況以及當地習俗等因素。(安坤李國令)
標簽: 泌陽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