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中,受雇者不慎摔傷,過錯責任該如何劃分?1月5日,經過南陽市宛城區人民法院法官秦柯判后釋法,一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的兩名被告主動履行賠償款,雙方服判息訴,案結事了。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0日,某學校與南陽某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某公司對學校院內廣場進行施工,某公司將廣場噴水池粘瓷磚的業務交給徐某完成,徐某雇用翟某粘瓷磚。2021年5月1日,翟某在粘瓷磚時不慎摔傷。2021年5月2日,翟某到南陽某醫院治療,經診斷為右肩關節軟組織損傷、左膝關節內側副韌帶損傷,共花費醫療費16063元。事發后,雙方就賠償事宜產生爭議,多次協商無果后,翟某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將徐某及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賠償其各項損失65032元。
庭審過程
庭審中,徐某辯稱,翟某所述不屬實。2021年5月1日是法定節假日,工地并未施工,翟某沒有告知自己當天受傷。某公司辯稱,公司將粘瓷磚這個業務交給徐某完成,原告我們不認識,也沒有雇傭過原告,原告是否受傷我們也不知情,按照合同約定,該工程是2021年4月30日完工,原告稱2021年5月1日受傷與合同的工期也不符,原告起訴公司要求承擔賠償責任不合理。
法庭歸納該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告是否在被告工地摔傷?在層層分包的工程關系中,提供勞務者因勞務致使自己受到損害,應如何劃分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法庭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舉證證明自己在被告工地摔傷,被告徐某雖然稱原告并非系在工地摔傷,但原告提交的2021年5月2日南陽某醫院病歷中記載患者15小時前在工地上干活時不慎摔傷致右肩部、左膝關節疼痛、腫脹,與原告陳述的摔傷時間相吻合,且根據被告徐某在2021年5月16日支付原告工錢時另外支付300元,以及徐某在事發后與原告妻子的談話錄音等證據,可以印證原告在工地摔傷屬實。
因翟某本次事故中各項損失合計19791元,依據事實及相關法律法規,法庭依法判令被告徐某承擔40%責任,被告某公司承擔20%責任,翟某自行承擔40%責任,駁回原告翟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釋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承擔責任的大小,應依過錯程度以及過錯行為的原因力大小確定。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作為承建某學校廣場工程的企業,將粘貼瓷磚的工程分包給無相應資質及安全生產條件的徐某,在人員選任上具有一定過失,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結合本案認定其責任為20%。被告雇傭原告施工,未盡到足夠的安全管理和教育義務,未對雇員提供相應的安全防護條件,對原告的受傷存在過錯,其責任酌情認定為40%。原告在提供勞務過程中對自身安全亦未盡到謹慎的注意義務,明知在水池邊緣施工具有一定危險性,但心存僥幸,冒險作業,對造成自身損害也存在過錯,故應自行承擔40%責任。(供稿: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