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未簽字轉賬出納什么責任?
1、領導未簽字轉賬出納承擔的責任:
(1)、如果有合同又是老客戶,往來轉賬一般沒有什么不妥,只是未經主管領導簽字,屬于內部管理問題,可能僅受到單位處分;
(2)、如果即無合同又無交易習慣,擅自轉款應視具體案情追究其民事法律責任;
(3)、涉及款項較大情節嚴重的,可能要承擔貪污或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非法集資員工擔什么責任?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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