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評標需要解決的問題有哪些方面
評標需要解決的問題有如下:
1.第一階段是評標準備,這一過程要編制評標使用的相應表格,認真研究招標文件,了解招標項目的范圍、性質和招標文件規定的主要技術要求、標準、商務條款等;
2.第二階段為初步評審: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系統的評審和比較,書面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和計算錯誤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說明或者補正,評定投標人的報價是否低于投標企業的成本價,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的規定是否存在重大偏差等;
3.第三階段為詳細評審:擬定“標價比較表”或“綜合評估比較表”依據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排名或量化評分;
4.第四階段為推薦中標候選人:推薦中標候選人,完成評標報告。
二、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有哪些
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如下: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計委對工程建設項目強制招投標范圍做了具體規定,明確提出包括基礎設施項目在內的五大類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投標。
三、招標的程序
招標的程序根據具體的招標項目有所不同,這里以政府采購的招標程序為例子:
1.采購人編制計劃,報財政廳政府采購辦審核;
2.采購辦與招標代理機構辦理委托手續,確定招標方式;
3.進行市場調查,與采購人確認采購項目后,編制招標文件。
4.發布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函;
5.出售招標文件,對潛在投標人資格預審;
6.接受投標人標書;
7.在公告或邀請函中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開標;
8.由評標委員對投標文件評標;
9.依據評標原則及程序確定中標人;
10.向中標人發送中標通知書;
11.組織中標人與采購單位簽訂合同;
12.進行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解決中標人與采購單位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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