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是否還存在締約過失責任?
合同關系是否存在與締約過失責任并無必然的聯系。
有人主張,只要合同關系存在,即使在締約過程中有一方存在締約過失行為,另一方能對他行使締約過失訴訟上的請求權,而只能追究其違約責任。
這種觀點混肴了締約過失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界限,抹煞了締約過失責任的獨立價值,是很不妥當的,一方當事人在締約階段存在締約過失責任后,如果合同成立并生效,則其后可能發生違約責任,也可能出現正常履行合同的結果,如果合同已經正常履行,自然不能再追究“違約責任”,此時只的追究締約過失責任一種途徑;
即合合同沒有正常履行,違約方并不一定就是締約過錯方,違約責任與締約過失責任的承擔都并未重合,更是談不上追究締約過失責任方的違約責任問題;再退一步講,即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過錯也在締約過錯方,對方也完全可以既主張締約過失責任,又主張違約責任,從而完整、充分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傊?,合同關系是否存在與締約過失責任并無必然的聯系。
合同的成立條件具體有哪些?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采用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3)意思表示真實合法;
(4)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5)或者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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