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競買人?什么是買受人?拍賣法中關于競買人和買受人有哪些法律規定?
競買人
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
第三十六條 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 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買受人
第三十八條 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
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
第四十條 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者委托人承擔違約責任。
買受人未按照約定受領拍賣標的的,應當支付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