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醫學證明的辦理流程是先由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規定接生嬰兒;然后根據嬰兒出生的時間制定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再通知嬰兒的父母前來領取;最后其父母可以攜帶其身份證、戶口本等資料去領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二條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婦應當由經過培訓、具備相應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員實行消毒接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三條
醫療保健機構和從事家庭接生的人員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出具統一制發的新生兒出生醫學證明;有產婦和嬰兒死亡以及新生兒出生缺陷情況的,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健機構為產婦提供科學育兒、合理營養和母乳喂養的指導。
醫療保健機構對嬰兒進行體格檢查和預防接種,逐步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嬰兒多發病和常見病防治等醫療保健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