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宣告的程序
宣告無罪的程序是司法機關在偵查或審理的過程當中,發現不應該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應該撤銷案件,如果當時已經逮捕了犯罪嫌疑人,宣告無罪之后就必須要立即釋放當事人,并且給當事人發放釋放證明,宣告無罪的程序是很簡單的。
二、宣告無罪的程序是怎么規定的
宣告無罪的程序是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此條適用于刑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刑事國家賠償的范圍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國家賠償法第15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根據本條規定,我國刑事賠償范圍中侵犯人身權的賠償限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和生命健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