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強制執行傳票去了法院做什么
法律分析:收到傳票后不知道如何處理,不知道如何應訴,那么應當及時委托律師參與訴訟。如果認為執行行為違反相關規定,可以提交書面異議給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在有經濟能力的情況下,應盡快履行強制執行書裁定的法律義務。暫時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可向執行人員要求與申請執行人協商處理,分期分批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三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時,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撤回拍賣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法院有權撤回拍賣委托的情形包括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等。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條 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托: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六)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托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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