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配偶是否還有繼承權?
1、婚前房產屬于配偶個人財產,如果離婚,此房產不屬于雙方的共同財產,不參與雙方的共同財產分割;但如果配偶過世,配偶的另一方屬于第一繼承人,充分擁有繼承權。
2、雖然房子是婚前的,但是丈夫死后該房產就屬于遺產,妻子有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是可以繼承的,除非丈夫生前有遺囑明確不給妻子。
3、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開始。法律規定的繼承權,只是繼承人享有的一種期待權,如果被繼承人沒有死亡,繼承關系就不會發生,只有在被繼承人死亡以后,繼承權才會成為既得權。
4、遺囑繼承權的實現,必須存在被繼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遺囑和被繼承人已死亡,否則遺囑繼承關系也不會發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產子女就不能繼承。父母意愿將自己的房產贈與子女是可以的,但這種行為叫生前贈與,不叫繼承。
5、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案情父母、外祖父母。
婚前房產婚后加名離婚怎么分割?
婚前房子婚后加名字離婚時的分割:婚前房子婚后加名字的屬于夫妻共同房產,對于夫妻共同房產,一般是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房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且同意競價的,可以讓價高者得到房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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