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新意頻現 退市制度仍需完善
退市成為資本市場輿論關注焦點:在24日現場聽取了*ST烯碳的申辯意見后,深交所28日作出*ST烯碳股票終止上市決定。此前,上交所已對*ST吉恩、*ST昆機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
多位接受中國證券報記者采訪的專家表示,當前退市制度改革的不斷推進是我國資本市場建設的重要舉措,在這一進程中呈現出“謀全局、立法治、知細處、確主體和穩市場”的新態勢。同時,當前退市制度在針對欺詐發行、財務舞弊、管理層及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等方面還有進一步提升空間。此外,在推進退市常態化過程中,必須強化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建立健全合理的賠償機制和司法救濟、爭議解決措施。
退市改革呈現新態勢
太平洋證券總裁助理、研究院院長魏濤認為,退市制度從2014年發布到2018年修改完善,與以往相比最大變化在于制度的改革充分考慮了市場承受力,同時注意逐步施行,減輕對市場的沖擊。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認為,此輪退市制度呈現新態勢:一是加大對財務狀況嚴重不良、長期虧損、“僵尸企業”等符合退市財務指標企業的退市執行力度,加強了對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的完善;二是強化了交易所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決策主體責任,加大了強制退市的執行力度;三是制定更具有市場化和操作性的強制退市規則,建立了較明確的退市指標體系,對強制退市做出了更加細致、更具操作性的安排,以解決長期以來困擾資本市場的“退市難”問題;四是從源頭上形成優勝劣汰的上市公司制度,為注冊制實施完善制度建設。
南開大學金融發展研究院負責人田利輝認為,中國證券市場眾多問題的核心是違法違規成本偏低,必需“立法治”。這次修訂重點關注和嚴厲打擊上市公司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違法等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嚴懲違法違規之輩,方能夠有效推動證券市場法制建設。同時,“魔鬼在細節之中”,只有“知細處”,才能制訂能夠有效落實的規則,這次修訂重視細節,對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判斷標準、決定主體、實施程序以及相關配套機制做了具體規定。
田利輝強調,當前退市制度改革明確了主體責任,要求滬深兩大交易所切實擔負起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決策任務。由于這次退市制度的推進能夠事先與市場溝通,事中能夠公開公平,同時我國資本市場投資者也日漸成熟,認同上市公司務必遵紀守法的理念,故而市場能夠“識大體”,相對穩定。
存在進一步提升空間
魏濤表示,當前退市制度主要圍繞盈利角度考慮,對欺詐發行、財務舞弊、管理層及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權益等方面的政策還有進一步提升空間,同時,對新經濟龍頭企業等創業型公司的退市細則還未明確。
“目前我國退市制度尚未完全實現常態化,股市仍有若干‘僵而不死’的公司,存在一些歷史遺留問題或新生現象,值得相關方面重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表示,一是退市標準如財務指標的認定和信息披露的把握還不夠明晰,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二是退市執法總體呈現力度逐漸加強態勢,但代表性案例尚少,實施程序和對當事人的權利保障仍待進一步磨合;三是主動退市機制設置缺乏針對性,對其進行規范的主要是并購領域相關法規,與公司法的銜接呼應不足;四是對于存托憑證等新興形態的相關事宜,應做更充分的考慮和安排。
潘向東認為,當前A股退市制度需要進一步完善。一是對投資者的賠償制度不完善。專門針對投資者關于退市事件發生糾紛和損失賠償等方面的受理機制尚未建立。二是地方政府的干預。地方政府出于保護扶持企業、維持地方業績、樹立政府形象等多方面原因,對瀕臨退市的企業頻頻出手,幫其渡過難關,這一行為違背了基本的市場原則。三是退市標準有待完善。當前制度中,存在指標單一、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四是目前上市公司保殼意愿強烈,難見主動提出退市申請。
田利輝表示,完善退市制度,需要考慮發展民事賠償機制和建立集體訴訟制度,需要讓以欺詐手段圈錢的機構或人士付出應有代價。
潘向東建議,應建立專門針對投資者投訴和損失賠償的受理機制,并簡化流程,切實保護其合法權益。同時,減少政府干預,真正發揮市場的決定作用,加強交易所主體責任。具體操作上,需細化退市標準,交易所要盡快完善退市程序和相關細則。此外,要規范上市公司再融資和相關信息披露,加大上市公司強制退市的執行力度,推動上市公司在沒有融資需求的背景下積極主動退市。
強化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
東方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邵宇認為,要特別注重對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通過大力宣傳,鼓勵投資者注重價值投資,理性投資,不要去炒題材股、重組股,扭轉整個市場的投機風格。
“強制退市實踐中,保護中小股東的核心措施是要建立健全合理的賠償機制和司法救濟、爭議解決措施。”郭靂認為,如探索欺詐發行先行賠付機制、證券糾紛集體訴訟調解機制。同時,應明確和完善中小股東在退市決議上的知情權、決策權和議價權,逐步形成更加明確、可依據的標準。
潘向東強調,在推進退市常態化的過程中,要強化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一是加強教育,減少對殼資源的炒作,加強價值投資理念;二是明確在上市公司退市之后如何對股東進行賠償,重視中小股東利益保護;三是以法律形式防止公司高管和機構投資者故意損害中小股東利益;四是建立投資者利益保護機構并賦予其在退市程序中維護中小股東集體利益的權力,代表中小股東向司法機構提起訴訟以追回投資者受損利益。
田利輝認為,對于投資者的保護主要是法治環境、信息公開和教育普及。在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中,如果個別投資者因為自身判斷失誤導致錯誤投資問題公司,或者跟風炒作,妄圖火中取栗,那么在退市常態化進程中財富有所損失也是應有的懲戒。當然,倘若投資者被欺詐或誤導,那么欺詐一方應對被欺詐者予以補償。只有充分公開的信息,才能形成投資者理性判斷的基礎。
田利輝強調,對于投資者最大的保護,是讓其明確股市有風險,根據自身的風險承擔水平和投資判斷能力來選擇財富的配置和投資標的。監管部門要進一步普及金融風險教育,加大信息公開程度和力度,切實構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環境。記者 徐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