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關于武漢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之持續督導總結報告書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武漢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
開發行股票的批復》
(證監許可〔2021〕1859 號)核準,武漢明德生物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德生物”、“公司”、“發行人”)于 2021 年 11 月完成了
非 公 開 發 行人 民 幣 普 通 股 (A 股 ) 8,259,846 股 , 募 集 資 金 總 額 為 人 民 幣
“保薦機構”)
作為明德生物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的保薦機構和持續督導機構,持續督導期限
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屆滿。保薦機構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
的相關規定,出具本總結報告。
一、發行人基本情況
情況 內容
發行人名稱 武漢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代碼 002932
注冊資本 156,193,021 元
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高新二路
注冊地址 388 號武漢光谷國際生物醫藥企業加速器
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高新二路
辦公地址 388 號武漢光谷國際生物醫藥企業加速器
法定代表人 陳莉莉
實際控制人 陳莉莉、王穎
聯系人 王銳
聯系電話 027-87001772
本次證券發行類型 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
本次證券上市時間 2021 年 11 月 17 日
本次證券上市地點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保薦工作概述
(一)盡職推薦階段
本保薦機構針對發行人的具體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交
所的相關規定,勤勉盡責,最終順利完成推薦發行人股票發行上市的保薦工作。
本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階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同時出具推薦文件;
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進行答復并進行專業溝通;
交推薦股票上市的相關文件,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持續督導階段
在持續督導階段,保薦機構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實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項承諾。關注明德生物各項公司治理制度、內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完善防止大股東、其他關聯方違規占用上市公司資源和
防止高管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導明德生物合法合規經
營。
集資金,持續關注明德生物募集資金使用情況和募投項目進展,以及公司募集資
金管理制度建設,協助公司制定、完善相關制度。
《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于公司的定期報告等公開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了事前審閱;
未事先審閱的,均在公司進行相關公告后進行了及時審閱。
行操作和管理,執行有關關聯交易的內部審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關聯交易定
價機制。
訪談,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送募集資金核查意見、持續督導現場檢查報告和
年度保薦工作報告等材料。
三、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公司未發生重大事項并需要保薦機構處理的
情況。
四、對發行人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和評價
(一)盡職推薦階段
發行人能夠及時向保薦機構、會計師、評估師及律師提供本次發行所需的文
件材料,并保證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實、準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
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發行人能夠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積極配合保薦機
構的盡職調查工作。
(二)持續督導階段
在本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間,發行人能夠配合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工作:
作,并與保薦機構保持密切聯系,積極配合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管。
場檢查工作,向保薦機構提交三會文件、內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資金、關聯
交易等文件。
司會事先根據需要向保薦機構遞交部分文件供保薦機構審閱。在整個工作過程中,
上市公司為保薦機構進行保薦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設施、場地或其他便利條件,并
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有效協調公司各部門配合保薦機構的工作,保證了保薦機
構相關工作的順利進行。
五、對證券服務機構參與證券發行上市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明德生物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均能勤勉、盡職的履行各自相應的工作職責。
在本保薦機構的盡職推薦過程中,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能夠按照有關法律法
規的規定出具專業意見,并能夠積極配合保薦機構的協調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薦
機構對公司的持續督導期間,公司聘請的證券服務機構根據交易所的要求及時出
具有關專業意見。
六、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保薦機構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信息披露文件進行了事前或事后審閱,對信
息披露文件的內容及格式、履行的相關程序進行了核查。持續督導期間,公司已
披露的公告與實際情況相符,披露內容完整,不存在應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項。
七、對上市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審閱的結論性意見
保薦機構對持續督導期間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進行了核查。保
薦機構認為,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存放和使用情況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監管指引第 1 號——主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業務辦理
指南第 11 號——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等法規和文件的規定,對募集資金進行了
專戶存儲和專項使用,并及時履行了相關信息披露義務,募集資金具體使用情況
與公司已披露情況一致,不存在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和損害股東利益的情況,
不存在違規使用募集資金的情形。
八、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項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非公開發行 A 股票募集
資金尚未使用完畢,在持續督導期結束后,保薦機構將繼續履行對明德生物剩余
募集資金管理及使用情況的監督核查義務。
(本頁無正文,為《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于武漢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開發行 A 股股票之持續督導總結報告書》之簽字蓋章頁)
保薦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林尚研 徐學文
法定代表人簽字:
冉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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