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家藥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銀保監會、吉林省人民政府聯合公布《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賠償實施方案》(下稱《賠償方案》),并自即日起實施。按照方案,接種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長春長生公司”)生產的狂犬病問題疫苗導致死亡的,一次性賠償65萬元/人。
另據國家藥監局官網消息,國家藥監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昨日依法從嚴對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處罰,沒收違法生產的疫苗、違法所得18.9億元,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罰款72.1億元,罰沒款共計91億元。
同日,證監會發布消息稱擬決定對長生生物處以60萬元罰款的頂格處罰。
【焦點1】
造成一般殘疾的可獲賠20萬
按照《賠償方案》,接種長春長生公司問題狂犬病疫苗的受種者造成損害后果的,每人最高可一次性賠償65萬元。
損害分為以下三種情形:因預防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造成關聯損害,導致一般殘疾,需要長期醫療、護理、康復的;因預防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造成關聯損害,導致重度殘疾或癱瘓,需要長期醫療、護理、康復的;因預防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造成關聯損害,導致死亡的。
受種者接種長春長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間(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藥品GMP證書2017年11月19日到期)生產的狂犬病問題疫苗后,符合下列情形且造成第三條所列人身損害后果的,可依照本方案申請一次性賠償:(一)既往已報告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后出現損害后果的;(二)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后出現疫苗接種相關癥狀、體征,到醫療機構就診,并有原始醫療記錄的;(三)經過本次定點醫療機構臨床觀察,存在疫苗接種相關癥狀、體征的。
《賠償方案》明確,根據狂犬病潛伏期通常為1-3個月、罕有超過1年的特點,受種者自接種之日起,一年內出現第三條所列損害的,按照本方案申請認定和賠償;受種者自接種之日起,一年之后出現損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賠償標準方面,造成一般殘疾的,一次性賠償20萬元/人;造成重度殘疾或癱瘓的,一次性賠償50萬元/人;導致死亡的,一次性賠償65萬元/人。
符合本方案規定情形的,受種者及其家屬可到原接種點咨詢有關認定事項。對于申請損害認定的,原接種點接收受種者的身份證明、接種記錄和相關病歷資料等,并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交。
《賠償方案》明確,吉林省人民政府、國家藥監局責令長春長生公司設立專項賠償金,委托吉林省人民政府、國家藥監局指定的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賠償金。專項賠償金用于支付狂犬病問題疫苗續種補種、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賠償、損害認定、咨詢服務及臨床觀察等費用。
【焦點2】
長春長生公司共計被罰沒91億
昨日,國家藥監局官網發布《藥監部門依法從嚴對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處罰》的通報。
通報中提到,10月1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從嚴對長春長生公司違法違規生產狂犬病疫苗作出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長春長生公司存在八項違法事實。分別為:將不同批次的原液進行勾兌配制,再對勾兌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編造生產批號;更改部分批次涉案產品的生產批號或實際生產日期;使用過期原液生產部分涉案產品;未按規定方法對成品制劑進行效價測定;生產藥品使用的離心機變更未按規定備案;銷毀生產原始記錄,編造虛假的批生產記錄;通過提交虛假資料騙取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為掩蓋違法事實而銷毀硬盤等證據。
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生物制品批簽發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
依據行政處罰管轄有關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分別對長春長生公司作出多項行政處罰。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國藥準字S20120016)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撤銷涉案產品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并處罰款1203萬元。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吊銷其《藥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疫苗、違法所得18.9億元,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罰款72.1億元,罰沒款共計91億元;此外,對涉案的高俊芳等十四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依法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焦點3】
4名公司高管擬終身市場禁入
據證監會官網消息,證監會擬決定對長生生物處以60萬元罰款的頂格處罰,擬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高俊芳等4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的頂格處罰,同時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
證監會表示,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生生物”)問題疫苗事件發生后,證監會迅速組織力量對涉嫌信息披露違法的相關主體立案稽查,并于日前向相關案件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依法從嚴懲處長生生物在資本市場上的違法行為。
經查,長生生物存在以下違法事實:一是未按規定披露問題疫苗不符合標準以及停產和召回的相關信息;二是披露子公司產品有關情況的公告存在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三是未披露被吉林藥監局調查的信息;四是違規披露狂犬疫苗GMP證書失效致主業停產以及該證書重新獲取的情況;五是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報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依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監會擬決定對長生生物處以60萬元罰款的頂格處罰,擬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高俊芳等4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的頂格處罰,同時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其他涉案當事人給予30萬元以下不等罰款,同時擬對張友奎等3名當事人采取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證監會將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后,依法作出正式行政處罰決定。
長春長生疫苗事件行政處罰及賠償方案
行政處罰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撤銷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國藥準字S20120016)藥品批準證明文件;撤銷涉案產品生物制品批簽發合格證,并處罰款1203萬元。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吊銷長春長生公司《藥品生產許可證》;沒收違法生產的疫苗、違法所得18.9億元,處違法生產、銷售貨值金額三倍罰款72.1億元,罰沒款共計91億元;此外,對涉案的高俊芳等十四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作出依法不得從事藥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監會
擬決定對長生生物處以60萬元罰款的頂格處罰,擬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高俊芳等4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的頂格處罰,同時采取終身市場禁入措施。對其他涉案當事人給予30萬元以下不等罰款,同時擬對張友奎等3名當事人采取5年的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賠償方案
一次性賠償20萬元/人
因預防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造成關聯損害,導致一般殘疾,需要長期醫療、護理、康復的。
一次性賠償50萬元/人
因預防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造成關聯損害,導致重度殘疾或癱瘓,需要長期醫療、護理、康復的。
一次性賠償65萬元/人
因預防接種長春長生公司狂犬病問題疫苗造成關聯損害,導致死亡的。
標簽: 長春長生公司被罰沒91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