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飯店吃飯時,因地面濕滑意外摔倒受傷,飯店該不該承擔責任?昨天,新密市法院發布了一起消費者維權典型案例,給出了答案。 (鄭報全媒體記者 魯燕 通訊員 鮑志剛 宋潔)
杜某與家人在新密市某飯店就餐。結束后,杜某與家人走到店門右側走廊臺階處,由于地面濕滑,且有障礙物妨礙通行,杜某滑倒,腰部摔傷住院治療。杜某與飯店未能達成賠償意見,訴至法院。
杜某認為飯店未設置明確的警示標志及防滑措施,走廊臺階處存在明顯安全隱患,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杜某在飯店就餐并發生人身損害,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餐飲服務合同關系。飯店應按法律規定向就餐消費者提供服務,并對就餐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負有保障義務。某飯店未向杜某提供安全的就餐環境導致原告摔倒并給原告造成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法院判決被告某飯店賠償杜某各項費用共計3151元。
我國《民法典》第1198條第一款: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1條: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