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發布《麗江市旅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將于3月1日起正式實施。《條例》明確指出,旅游者不遵守景區(點)規定,擅自進入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陷入困境或危險狀態需要救援的,相關組織和機構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承擔相應的救援費用。這是繼2021年6月,安徽省黃山市文化和旅游局擬定《黃山市山岳型景區有償救援指導意見》面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后,再一次在輿論場中掀起的有關“有償救援”的討論。
事件回溯
近年來,登山徒步、野外探險等戶外極限運動蓬勃發展,但其中的安全風險卻并未得到“驢友們”的重視。根據中國登山協會登山戶外運動事故研討小組的不完全統計,2020年,我國共發生297起登山戶外運動事故,其中,登山事故共發生217起、徒步穿越事故共發生57起。
1月22日,有18名“驢友”在金佛山北坡懸崖迷路等待救援,雖然最后全員成功獲救,但事件的發生緣于他們在行程途中對警示標志視而不見。當地景區執法人員通過監控發現后,對其進行勸阻無果。由于夜間低溫、環境復雜,長時間徒步體能消耗過大,導致被困。
在今年的北京兩會上,北京市人大代表孟令悅提交建議,近年來,“驢友”在未開放景區遇險的事件時有發生,由此導致的遇險事故不僅耗費了大量公共資源,甚至還有救援人員因此付出生命代價,因此應對在未開發、未開放區域遇險的游客實施有償救援。
通過對相關事件進行回溯發現,2017年修訂的《安徽省旅游條例》就已規定,在禁止通行、沒有道路通行的區域,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開展風險性較高的旅游活動,“違反前款規定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產生的救援費用,應當由旅游活動組織者及被救助人相應承擔。”2018年3月施行的《南京市旅游條例》也作出相類似的規定。此外,四川稻城亞丁景區、四姑娘山景區等旅游景區均開始設立“有償救援”機制,已有違規的“驢友”為自己的任性買單。
據媒體報道中對有償救援費用的分析,2019年,闖入黃山風景區的游客緊急救援發生的費用為15227元,其中有償救援費用3206元;2020年救援人員歷時2天搜索出的闖入峨眉山未開發原始森林區域探險的2名驢友共承擔了2萬余元的搜救費用。孟令悅表示,事實上,救援累計發生費用遠不止這些。
輿論反饋
在輿論對于有償救援的呼聲日益高漲的背景下,公眾對于其是否合理、是否能夠保障生命至上等問題的思考也逐步深入。
首先,有償救援是否具備合法性引發了討論。據報道,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朱瑞雷表示,對于遇險救援,在2014年前實施的都是免費救援制度,2013年10月后因旅游法的實施,人們開始討論有償救援?!堵糜畏ā返?2條規定:“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旅游經營者、當地政府和相關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中國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時,有權請求我國駐當地機構在其職責范圍內給予協助和保護。旅游者接受相關組織或者機構的救助后,應當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
另一方面,從法律層面而言,倘若部分“驢友”的極端冒險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也理應接受嚴厲的行政處罰。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認為,這些“驢友”違反了景區安全須知中所告知的內容,進入未開發開放的區域,此時景區對其無需承擔安全保障義務,但仍有救助義務。而旅游者在進入未經開發的地方遇險時,也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
其次,有償救援邊界亟待厘清,應堅守生命至上原則。在對有償救援的爭議中,經濟條件是否會造成救援不公的問題被輿論所擔憂,例如有報道指出,對經濟條件較好的人來說,有償救援的費用約束性不強;而對經濟條件窘迫的人,可能在臨危遇困時拒絕施救,耽擱黃金救援時間。還有觀點從救援主體的角度思考,有償救援是否也會背負“見死不救”的道德壓力。
黃山市應急管理局應急指揮中心主任張兆永指出,有償救援的目的不是為了收費,而是為了對“驢友”的不安全行為進行警示和約束。若使有償救援贏得更多認同,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公共救援或是有償救援都應該把“對生命負責”的救援原則挺在前面,須在接到求救后第一時間實施救援。有評論認為,景區在接到游客求助信息后,應當堅持“先救援、后收費”,在第一時間實施救援,并及時告知有關管理制度和有償救援規定,千萬不能為了避免救援后出現費用扯皮、賴賬等現象,就先和野游組織者或當事人進行討價還價;或景區以人力、物力不足等為由,不積極組織施救被困人員,從而耽誤寶貴的黃金救援時間。
第三,優化權益保障,聚焦對救助人員的人身安全與權益保護。對救援隊的人文關懷也是部分公眾支持有償救援的出發點。此前有媒體對救援的花銷算了一筆賬,一支10人以上的救援隊,以72小時黃金救援期來計算,物資消耗、誤工費、油費、過路費等花銷平均到每人大概需要200元到400元,這部分錢基本上都是救援隊自己消化,更不用說在需要直升機出動的救援中,一小時4萬元的費用救援隊也無力承擔。
此外,在救援過程中,救援隊的人身安全問題也無法得到保障。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應急法研究中心主任林鴻潮認為,可以考慮制定應急救援隊伍管理法,比較系統地對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救援費用收取等情況作出規范。為了方便管理,社會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應當在民政部門進行登記,必要時可以考慮建立社會組織應急救援隊伍數據庫。有評論指出,有償救援更待厘清責任邊界,對其法律屬性進行準確定位,找到救援成本合理的分攤比例、追償方式,成為公共救援機構確切的民事經濟權利,形成規則共識。
第四,明確規范出游,能夠倒逼“驢友”約束“野游行為”。野外探險是一項具備較高風險性的極限運動,天氣、自然災害等不可預測的自然因素與對參與者較高的專業度要求都為探險運動增添了極大的不確定性,并因此導致野外探險安全事故頻發。但部分探險者為了追求刺激,依然選擇在裝備不足、應急物資不足、專業知識匱乏的情況下貿然進山。
在這一背景下,有償救援無疑為這類“驢友”不規范、不專業的冒險行為系上了一道準繩,推動理性探險和科學探險風氣的形成。有評論指出,對遇險的“驢友”進行施救是一種社會責任,而追究其行為失當的責任、要求其承擔救援費用,同樣也是一種社會責任。還有觀點進一步認為,雖然有償救援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但仍要正視“驢友”探險的客觀需求,在遏制違規探險的極限運動時,還得從宣傳教育入手,多從攔、阻、截等方面下功夫。
輿情點評
近年來,“驢友偏航遇險”的事件頻頻發生,事件的結局往往以專業救援力量的介入、成功脫險得以皆大歡喜。但正如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王雷認為,“如果‘驢友’盲目探險遇險后所有救援費用都由公共財政負擔,更會助長‘驢友’任性不理智的探險行為。”目前部分地區對有償救援的規定還在試行階段,如何進一步細化規定、保證落地有效、保證生命至上與救援公平,還需要后續的跟進。
隨著各地對有償救援的探索實踐不斷增多,也為社會化應急救援力量提供了更多成長空間。有報道稱,市場化的救援體系可以有效彌補公共救援力量的不足,具有專業、高效、可持續的特點。對于目前輿論擔心的救援價值導向問題,也應從頂層設計出發,以“生命至上”為首要原則,明確實施的方向與路徑。中國未來研究會旅游分會副會長劉思敏認為,可以考慮在國家層面立法,對此作出原則性規定,地方以此為依據,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進行立法,對具體救援費用分擔比例和內容進行細化,包括什么樣的情況下收費、收取費用的標準如何確定等等。當然,對于有償制度的落實也要與其他配套的監管手段相結合,例如也要對冒險行為進行規制與懲罰,提高游客的違規成本,才能有效避免“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冒險行為。
從更為長遠的意義來看,對于“有償救援”的探討也不僅僅局限于旅游領域,更應立足于公共應急管理制度整體的完善?!堆虺峭韴蟆酚性u論指出,應從權利與責任的角度,找到公共救援責任、個人行為責任、機構安全保障責任之間清晰的界線,確立起既保障各方權利,又約束各方責任的制度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