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因財務人員操作劃款疏忽
兩次付款25.4萬元
2018年
賬戶全面審查時才發現此損失
這筆錢還能要回嗎?
以不當得利糾紛為由訴至法院
訴請能否得到支持?
申泰公司是電子行業的,因生產需要向商通公司購買蓄電池,雙方在2012年間發生了幾筆業務,金額71.12萬元。后雙方未再發生業務,但這次交易亦未出現糾紛。
雙方本已無交集,不料,2019年,商通公司接到申泰公司的律師函,稱當年因財務操作問題誤將25.4萬匯入了商通公司賬戶,因去年查賬發現問題才知道,并要商通公司返還。商通公司對此不認可,由此引發糾紛。
申泰公司訴稱
2012年雙方簽訂協議,約定貨款分四次付清,因財務人員不止一個,另一位財務不知已付清貨款,操作劃款疏忽,故又支付一筆25.4萬元,當時并未發現。2018年因管理層變動,對公司賬戶進行審查才發現,并第一時間發函給商通公司,故自2018年發現之日起算,訴訟時效并未經過。
商通公司辯稱
雙方的業務發生于2012年,時隔多年,相關的業務資料并未完整保存,已無法確認是否存在重復付款的情況。且企業應在年度結賬日進行結賬,在編制年度報告前應對結算款項進行全面核查,故申泰公司早應發現問題,這么多年都沒提出,已過訴訟時效。
法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為申泰公司主張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算。知道或應當知道是指有證據證明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日期。
案涉業務發生于2012年,作為依法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申泰公司主張多付貨款的事實在2012年年底進行企業年度核賬時就應當知曉,而原告于2019年才向被告發催款函,期間也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法定事由,故即便商通公司確為不當得利,申泰公司主張權利也已過訴訟時效。故最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延伸閱讀
01 關于訴訟時效有哪些具體規定?
《民法典》中關于訴訟時效有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這意味著權利保護不是無限的,權利人不積極采取措施可能因過時效得不到法律保護。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
02 特殊訴訟時效如何計算起算點?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03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除了向法院起訴,還能采取什么措施呢?
根據有關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通過向債務人提出履行請求,比如催討函件、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與債務人協商還款方案或其確認債務的函件、電話記錄、微信等均可產生訴訟時效中斷而重新起算。
(文中當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