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帶技術入股要注意事項
(一)技術入股的注意事項有:
1、可能還沒有盈利就被解雇;
2、如果沒有經過評估,以協議方式約定獲得利潤分配的30%是不合法的;
3、合同約定做項目非分紅;
4、競爭條款;
5、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技術入股的方式有哪幾種
(一)方式
1、賣方以其智力和研究、開發項目作為股份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聯合研制、開發新產品,共同承擔風險,分享效益,這種技術入股叫作研究開發中的技術入股。
2、賣方自己掌握的現成的技術成果折合成股份,向企業進行技術投資,然后分享效益,這種形式叫作技術轉讓中的技術入股。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國家科委《關于以高新技術成果出資入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問題規定》)等法律、政策的出臺,客觀上已為技術成果的價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其有利于提高技術出資人的入股積極性,并能夠有效調動技術出資人積極實現成果的轉化。但是,技術成果的出資入股不同于貨幣、實物的出資,因為技術成果不是一個客觀存在的實物,要發現其絕對真實價值相當困難,而且對其過高過低的評價均會損害出資方的利益,引起各種糾紛。
(二)技術成果如何作價
1、評估作價
采用評估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具有較強的法律效力,其價值被確定在技術成果價值評估作價文件中,出資各方不能隨意進行改動,從而能夠有效防止各種糾紛的發生。同時,這種作價方式彌補了當事人對技術成果價值認識不足,可能導致過高或過低確定價額,從而損害其他出資人利益并損害公司資本制度。我國公司法和許多地方法規如廈門市、四川省相關地方性法規,均明文規定技術出資入股應當采用評估作價,特別是當涉及國有資產時,鑒于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能性和其后果的嚴重性以及防止在實踐中出資方低估國有資產,損害國家利益,法律則規定必須采用評估方式。但是,在不涉及國有資產時,絕對強求評估作價在實踐中并不現實,尤其是目前我國在技術評估作價方面還不規范,不少問題有待進一步解決。
2、協商作價
協商作價方式是出資各方通過協商確定技術的價值。當前,這種作價方式在不少地方法規中都得到了反映。這不僅避免了評估作價方式繁瑣、復雜的作價程序,而且也無需設立專門的技術評估機構、確定專門的技術評估標準,只要通過協商方式即可確定技術價值。其靈活性不僅在于克服評估作價的困難,解決實務上的操作,更在于充分通過市場,實現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而且,協商作價方式是當事人意志的體現,通過出資人自己的處分,決定自己財產的命運,對技術出資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其不僅有利于公司最大可能地引進先進技術,而且減少了技術出資的成本。同時,采用協商作價方式確定的技術價值可以根據企業目的,按照各個出資人技術的“使用可能性”進行評價。只有這樣 ,既能使“必要性”、“有益性”、“無用性”這類技術的質的類別即范圍還原為量的類別即評價額,并且此種價值類別,無論對公司還是對出資者來說,都可以成為一種適當的處置。
三、技術入股一般怎么分配股權
《公司法》并沒有規定非貨幣出資比例,理論上可以全額非貨幣出資。但是具體看技術含量對公司或者企業的作用,有些技術可以占到50%以上的股份,有些可能只有10%的股份。技術成果入股后,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