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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在北京某公司負責產品維修檢測工作,2018年入職時公司未與趙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2021年12月某日上午,趙某獨自一人進入工作地點后死亡,昌平區人社局作出認定“視同工傷”決定,但公司并不認同此番決定,認為趙某未在“工作時間”在“工作崗位”,不能算是工傷,因此向北京市昌平法院起訴區人社局,要求撤銷工傷認定。那么,工作時間與工作崗位是如何界定的呢?未簽合同、未繳社保、受傷時沒在工作,能否算作工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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