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會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二、三款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2、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3、”錢賬分管原則是指凡是涉及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及登記的任何一項工作,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分工辦理,以起到相互制約作用。
(資料圖)
4、例如,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支付,應由會計主管人員或其授權的代理人審核、批準,出納人員付款,記賬人員記賬;發放工資,應由工資核算人員編制工資單,出納人員向銀行提取現金和分發工資,記賬人員記賬。
5、實行錢賬分管,主要是為了加強會計人員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相互核對,提高會計核算質量,防止工作誤差和營私舞弊等行為。
6、《會計法》專門規定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是由于出納員是各單位專門從事貨幣資金收付業務的會計人員,根據復式記賬原則。
7、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必然引起收入、費用或債權、債務等賬簿記錄的變化,或者說每發生一筆貨幣資金收付業務都要登記收入、費用或債權、債務等有關賬簿,如果把這些賬簿登記工作都由出納員辦理,會給貪污舞弊行為以可乘之機。
8、同樣道理,如果稽核、內部檔案保管工作也由出納員經管,也難以防止利用抽換單據、涂改記錄等手段進行舞弊的行為。
9、當然,出納員不是完全不能記賬,只要所記的賬不是收入、費用、債權、債務方面的賬目,是可以承擔一部分記賬工作的。
10、總之,錢賬分管原則是出納工作的一項重原則,各單位都應建立健全這一制度,防止營私舞弊行為的發生,維護國家和單位財產的安全。
11、擴展資料主要職責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和銀行結算制度的規定,根據稽核人員審核簽章的收付憑證進行復核。
12、復核的主要內容是:核對收付款憑證與所附的原始憑證會計事項是否一致,金額是否相符,審核無誤后才能辦理款項收付。
13、2、對于重大的開支,必須經過會計主管人員或單位領導審核簽章,方可辦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憑證上簽章,并蓋"收訖"、"付訖"戳記。
14、3、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限額,超過部門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得以"白條",有價證券抵充庫存現金,更不得任意挪用搞坐支現金。
15、4、嚴格控制簽發空白支票。
16、如因特殊情況須簽發不填寫金額的轉賬支票時,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款項用途、簽發日期、規定限額,并由領用支票人在專設的登記薄上簽章。
17、在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以防止出現銀行透支現象。
18、5、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在按規定序時記帳,按日結出余額,核對現金的賬面余額是否與當日實際庫存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
19、對未達賬項,要及時查詢。
20、嚴禁將銀行賬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
21、6、對日常以往的現金以及當日的庫存現金和各種保管的有價證券,在確保安全和完整無缺。
22、如有短缺,負責賠償責任。
23、要保守保險柜密碼,保管好鑰匙,不得任意轉交他人代為保管。
24、7、對所管的印章必須要妥善保管,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25、對空支票和空白收據必須嚴格管理,專設登記薄登記,按規定手續辦理領用注銷手續。
26、8、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收入、費用、倆權、債務賬簿的登記工作以及稽核工作和會計檔案保管工作,不得兼任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
27、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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