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背上了一筆貸款,還得展示在自己的征信信息中。”近日,三大電信運營商大量客戶稱“被貸款”的消息引發熱議,陷入同樣煩惱的消費者張華(化名)6月14日也向北京商報記者表達了自己的擔憂。在此前的一起寬帶業務辦理中,張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莫名背上了1000余元的貸款。
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像張華這樣在電信運營商處辦理業務卻被貸款的情況并不少見,有用戶在辦理其他業務時被推薦辦理信用購產品,也有用戶被“免費禮品”所吸引但背后卻是一筆抹不去的貸款。而作為一款典型的消費金融類產品,若不能由用戶掌握自主選擇權,將有哪些風險?
(資料圖片)
寬帶變貸款
被質疑“欺詐消費者”
原本只想辦理寬帶業務,踏出中國移動的營業廳卻多了一部手機和一筆貸款,張華最近很是“上火”。
據介紹,2023年4月初,張華在安徽一家移動營業廳辦理寬帶業務,期間營業員詢問張華是否能保證手機號在未來三年繼續使用,并推薦了兩年期、三年期不同的分期產品。如果選擇三年期產品,張華只需要再付499元即可領到一款價值1499元的手機。隨后,營業員拿走張華的手機進行了對應流程的操作,張華只有在需要填寫銀行卡信息、簽字環節短暫取回手機。
直至辦理業務后的次日,張華注意到一則短信提示,短信中告知張華已使用和包儲蓄卡分期成功辦理36期全網新用戶,合作方為興業消費金融,分期總額是1050元。根據合約要求,張華要在每月初按時繳納月套餐費,以便安徽移動支付分期金額。同時,短信中提醒,逾期會產生相關費用及可能影響個人征信。
“看到短信后我就去營業廳反映了情況,但營業員堅持表示這不是貸款。”不過,半信半疑的張華并未放下對這筆橫空而來的貸款的擔憂,進入2023年5月后,張華查詢了自己的征信報告,并在其中發現了來自興業消費金融的貸款記錄。
張華向北京商報記者展示的征信報告頁面顯示,該筆貸款總額為1050元,總還款期數是36期,在2023年4月9日進行首期還款,全部貸款到期日為2026年4月9日。此外,在張華收到的還款短信中,顯示該筆貸款在6月7日賬單還款金額為37.94元。
“辦理業務的全過程中,對方都沒有說過這是一筆貸款,在我收到短信后仍然多次強調不上征信。直至我出示征信報告,該營業廳的業務員才改口說‘在第三方可能叫貸款,在我們這只能叫額度,只要按時交話費就可以了’。這不是欺詐消費者嗎,現在貸款都不去銀行,要去中國移動了嗎?”張華無奈道。在張華多次投訴后,該營業員告知張華,寬帶業務是獨立業務,贈送手機是信用購業務。
綜合張華提供的信息來看,中國移動營業員在為其辦理信用購業務時,一方面并未對該款產品的詳細信息進行介紹;另一方面在原本金融貸款產品中該有的身份驗證環節,也由營業員代為操作,使得張華未能在辦理環節自主確認是否申請貸款,以至于直到貸款發放完畢,張華都不知道自己背上了一筆需要分期三年的貸款。
而北京商報記者調查發現,張華所遭遇的這一情況并非孤例,在三大電信運營商旗下的營業廳中都較為常見。讀者唐燦(化名)在2023年想要購房時,意外發現自己在2020年多了一筆個人消費貸款,截至2023年2月仍有601元尚未償還。經查詢,這筆貸款來自于當年在中國移動營業廳辦理的“提高每月套餐標準,購買打折手機”業務。而更為嚴重的是,由于并不知道手機話費關聯到個人征信,由于手機欠費引發的“最近5年內有三個月處于逾期狀態”被計入了唐燦的征信報告中,也讓他的購房計劃就此夭折。
在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魏廣林看來,信用購實質是一種貸款消費,在使用這一產品中,運營商有義務向用戶充分告知業務內容和借款風險。從用戶反饋的細節來看,用戶在辦理信用購產品過程中,全程由營業員操作,未告知產品細節,損害了用戶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屬于典型消費金融產品
不得向學生群體展業
飽受用戶詬病的信用購究竟是何運營邏輯?又是否屬于金融產品?北京商報商報記者對此進行了進一步調查。
“這類信用購,在業內又被稱作異業購,是電信運營商與其他行業企業建立合作的一種跨界展業模式。合作范圍不僅僅局限在手機等電子產品,包括日用品、小家電、電動車等均可參與。這類業務往往伴隨著單月話費套餐的提高,以此延長用戶使用電話卡的周期和消費金額。”在一電信服務商地方分公司工作多年的孫超(化名)表示。
而正是因為在辦理這一業務過程中,出現了話費套餐消費金額上漲、電話卡使用周期上漲等設置條件,才讓包括張華、唐燦的消費者認為這就是辦理信用購的“門檻”,并未意識到背后涉及到的貸款分期問題。
孫超直言,信用購在電信服務商的業務體系中,是擺在明面上的產品,并且不同于此前的合約機(用戶和指定運營商簽約使用手機,通過交存話費進行置換),這類信用購背后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必然會關聯用戶征信。“以總價1500元的手機為例,現場繳納的500元就是首付,剩下的1000元貸款由銀行等金融機構墊付至電信服務商。電信服務商從用戶話費賬戶劃扣分期還款,再提供一些套餐里的通話時長、流量等置換權益。當用戶出現欠費,這筆貸款就逾期了。”孫超補充道。
魏廣林指出,運營商推出的信用購產品,以用戶信用為借款基礎,經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審核后發放貸款,再以用戶的話費還款,實質是一種貸款行為,屬于貸款金融產品。
易觀分析金融行業高級咨詢顧問蘇筱芮進一步解釋,信用購產品屬于典型的消費金融類產品,有明確的授信總額、期數、每期還款金額以及開展授信的金融機構名稱,在此類案例中,銀行、消費金融公司屬于資金方,移動等運營商屬于場景方,二者在消費金融業務過程中是合作關系。
另一方面,據孫超介紹,根據用戶此前的單月消費水平,營業員可向到店用戶推薦信用購產品,但不能面向學生用戶推廣。落實到不同地區的營業廳,在具體操作上可能會有些許差異。
針對孫超提出的不向學生用戶推廣的情況,6月15日,北京商報記者邀請一位年滿18歲在校學生王正(化名)前往電信運營商營業廳進行了進一步實測。在王正提出想要分期購買手機后,一中國電信營業廳營業員首先詢問了王正年齡,并推薦了一款價值約2700元的品牌手機。同時該營業員提出,如果想要分期,需要先行使用同品牌的“錢包”功能實測本人額度,然后根據額度選擇手機和分期期限。并極力推薦王正先提供身份證信息測試額度。
在問及是否與話費套餐進行綁定時,前述營業員表示,使用話費套餐分期,可以選擇的手機產品不一樣,用戶可以選擇99元、129元等不同檔位的月套餐,但是要保證電話卡使用三年,并且需要通過系統審核才能辦理,期間,該營業員未提及貸款、征信、不向學生展業等關鍵信息。而在王正提出如果無法保證使用周期會有什么后果時,該營業員也未正面回應,同時重新推薦前述品牌手機。
而在另一家中國移動營業廳,營業員首先推薦使用第三方平臺的授信額度購買手機,由王正自行分期還款。對于王正提出的能否使用電話卡套餐分期的問題,該營業員直言這種模式本質上屬于一種小額貸款,會查詢辦理人的身份、年份、工資等情況,學生沒有還款能力無法辦理。“你每個月交的話費,會有一部分用來還貸款。以后你買房子的話,會查詢到這筆貸款記錄。”前述營業員提到。
2021年3月,原銀保監會等五部委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大學生發放互聯網消費貸款,提出進一步加強消費金融公司、商業銀行等持牌金融機構大學生互聯網消費貸款業務風險管理,明確未經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機構一律不得為大學生提供信貸服務。
6月15日,北京商報記者也從多家金融機構處了解到,按照合作要求,電信服務商的信用購產品同樣不得面向在校學生展業。有從業人士強調,不向學生提供金融消費貸款是監管紅線,絕不可破。
缺乏充足金融知識
選擇權應交還用戶
近年來,三大電信運營商在金融業務板塊的布局日益完善,信用購相關的各類營銷活動屢見不鮮。而這類打著“福利”“免費”“低價”旗號吸引用戶、真身卻是貸款的產品,也讓運營商陷入了大量的投訴與質疑中。
在采訪過程中,張華與唐燦反復向北京商報記者表達了自己的不解,為什么營業員在業務辦理的過程中不能如實告知用戶,而是以信用購模糊貸款事實?為什么這一涉及到個人征信的重要業務,在辦理時不能著重強調,充分向用戶解釋風險?
對于前述讀者的疑問,孫超給出了自己的解釋。“營業員與用戶對金融知識的了解都是不充分的。電信服務商網點眾多,部分營業員對于涉及貸款、征信的信用購產品本身缺乏足夠的了解,同時也是為了完成自身業績,再加上用戶對于貸款產品有一定抵觸心理,營業員便選擇向用戶隱瞞真實情況。越往下沉,用戶對于金融貸款的了解更少,對于征信的重視程度也越低。”孫超如是說道。
孫超所提到的問題,在張華向北京商報記者展示的與營業員的通話錄音中也能窺見端倪。在張華對營業員隱瞞真實情況發起投訴后,營業員先是多次強調該產品不上征信,隨后又提出只要張華退回手機解除合約,就能抹去相關征信記錄。而這也并不符合監管對于征信信息的報送要求。同時,在張華問及“和包儲蓄卡分期”“興業消費金融”是什么意思的時候,營業員也未能給出準確回復,在回答中也混淆了“興業銀行”與“興業消費金融”的概念。
針對用戶反饋營業員隱瞞關鍵信息導致用戶被貸款等問題,北京商報記者向中國移動旗下金融業務板塊中移金融科技、資方興業消費金融等機構進行了采訪。但截至記者發稿,未收到中移金融科技回復。
興業消費金融相關人士則指出,公司為中國移動開展的信用購機活動的合作機構之一,按照相關業務規定開展終端消費分期業務。期間分期業務嚴格履行相關業務提醒,并嚴格履行了線上系統身份驗證、客戶授權、提醒告知的義務。公司高度重視用戶反映的信用購機業務存在營業員未經客戶本人核實、協助填寫客戶個人信息的情況,將進一步要求相關合作方定期開展營業員相關專業技能培訓,加強對營業員的管理,務必杜絕上述情況。同時,公司將加強貸后抽檢及客戶回訪力度,保障客戶個人權益。
博通咨詢首席分析師王蓬博坦言,若用戶描述屬實,那么這類產品的設計就違背了國家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初衷,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嚴重侵害了消費者權益。另就事件本身來看,中國移動等運營商的營業員要承擔大部分責任,在違背消費者個人意愿的前提下辦理業務,很容易造成用戶貸款逾期,體現在征信上就是二次傷害。
“基于對三大運營商的品牌信任,金融消費者容易放松警惕,給違規操作乘虛而入提供了便利,業務辦理的選擇權,還是要交還至用戶。建議后續監管加大對此類行為的專項整頓,對于未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對場景合作方誘導銷售行為縱容的持牌金融機構予以嚴厲打擊。”蘇筱芮表示。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數字經濟研究院高級研究員金天提出,場景機構(商家)在與金融機構合作推廣過程中,需要區分信用支付、分期支付產品與貸款產品,并做好用戶端的展示與說明。沒有經過用戶的充分授權而為其調用征信和辦理金融業務涉嫌違規操作,對機構自身而言亦存在相應的合規風險與輿情風險。
魏廣林則強調,信用購作為貸款產品,應嚴格遵守金融產品的規定,違反規定推廣銷售,不僅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可能面臨監管機關的處罰。運營商在推廣過程中應向用戶充分告知產品內容、風險。用戶在業務辦理過程則應充分了解業務辦理的各個環節,涉及授權、面部識別、簽字要仔細閱讀協議、授權內容。
北京商報記者 廖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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