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消息,為符合《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定,保護正常商家的合理利益,京東平臺對惡意評價處理的受理范圍進行了調整。此次調整將于2019年3月20日生效。
具體調整內容如下:
對《京東開放平臺評價管理規則》中惡意評價申請受理范圍進行了修訂。
修訂前:
同行競爭者交易后故意給出與事實不符的負面評價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京東平臺按照《京東開放平臺商家積分管理規則》“擾亂平臺秩序”進行違規處理。
修訂后:
1. 評價內容含有對商品質量問題的評價信息且無事實依據,在商家與消費者溝通后,消費者在評價圖片/視頻、咚咚等渠道拒絕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的,京東平臺將按照《京東開放平臺商家積分管理規則》進行違規處理。
2. 評價內容含有與事實不符的負面評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虛假評價信息、同行競爭者的惡意評價信息等,京東平臺將按照《京東開放平臺商家積分管理規則》進行違規處理。
標簽: 京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