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勞動仲裁所需證據都有什么
勞動仲裁所需證據都有:
1.勞動關系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工作證、工作牌、考勤記錄等;
2.工資支付情況,包括工資條、銀行流水、工資領取表等;
3.社保繳納證明;
4.證人證言和其他證明仲裁事項的證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二、
勞動仲裁需要自己提供證據嗎
勞動仲裁需要自己提供證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但是如果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則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否則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三、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有什么區別
勞動監察和勞動仲裁的區別:
1.執法主體不同,勞動監察的執法部門是勞動保障部門,勞動仲裁的執法部門是勞動仲裁委員會;
2.法律地位不同,勞動監察屬于行政單位與個人,而仲裁機構屬于第三人;
3.法律后果不同,勞動監察一般屬于行政行為,仲裁機構屬于民事行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