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公務員不得辭退
公務員不得辭退的情形如下:
1.因公致殘,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性公務員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辭退的情形。
二、什么情況會被開除公職
下列情況會被開除公職:
1.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2.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3)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4)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5)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6)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7)未經批準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8)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三、公務員開除的注意事項
1.擬給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員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本級人民政府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建議。
2.遇有特殊緊急情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對其作出開除的處分,同時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并通報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3.免去職務前,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暫停其履行職務。
4.行政機關公務員受到開除處分后,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新工作單位管理;沒有新工作單位的,其本人檔案轉由其戶籍所在地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服務機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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