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即兩個以上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根據《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共同經營,共負盈虧,擔當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的共同研究,對中外合資企業按照行業進行分類審批,分鼓勵類、允許類、限制類和禁止類四類。詳見參考資料《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屬于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的外商投資項目,為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允許類外商投資項目不列入《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屬于農業新技術、農業綜合開發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業的;
(二)屬于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能夠改進產品性能、提高企業技術經濟效益或者生產國內生產能力不足的新設備、新材料的;
(三)適應市場需求,能夠提高產品檔次、開拓新興市場或者增加產品國際競爭能力的;
(四)屬于新技術、新設備,能夠節約能源和原材料、綜合利用資源和再生資源以及防治環境污染的;
(五)能夠發揮中西部地區的人力和資源優勢,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限制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技術水平落后的;
(二)不利于節約資源和改善生態環境的;
(三)從事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勘探、開采的;
(四)屬于國家逐步開放的產業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禁止類外商投資項目:
(一)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對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破壞自然資源或者損害人體健康的;
(三)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護、開發土地資源的;
(四)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運用我國特有工藝或者技術生產產品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