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多名群眾反映舞陽縣城人民路和深圳路有很多人在練車,存在嚴重交通安全隱患。為此,舞陽交警大隊組織民警開展專項整治行動,查處多起違規上路練車行為。
10月18日晚、10月19日上午,縣交警大隊對人民路、深圳路非法練車違法行為進行突擊整治。檢查中,發現多輛教練車在非指定路段、指定時間練車。
19日上午7點30分,舞陽縣鑫匯駕校的豫L265*學教練車在練車員王曉某的帶領下,學員正在人民路與深圳路交叉口非法練車,剛好被執勤交警抓個正著。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王曉某處以200元罰款。
此外,被查處的還有誠信駕校豫L262*學教練車上的教練員張耀某,騰飛駕校豫L2827*學教練車上的教練員李丹某,以及豫LWQ10*小型汽車上的教練員王建某。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139號令)第三十九條規定: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隨身攜帶學習駕駛證明,使用教練車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注的自學用車,在教練員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注的指導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
駕校私自帶領學員
不按規定線路學習駕駛
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條第二款:
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
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
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三十九條規定: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應當隨身攜帶學習駕駛證明,使用教練車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注的自學用車,在教練員或者學車專用標識簽注的指導人員隨車指導下,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
第九十條規定: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未按照第三十九條規定隨身攜帶學習駕駛證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一條規定: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教練員或者隨車指導人員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進行的;
(二)未按照第三十九條規定放置、粘貼學車專用標識的。
第九十二條規定: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教練員或者隨車指導人員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使用符合規定的機動車的;
(二)自學用車搭載隨車指導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的。
第九十三條規定:
申請人在道路上學習駕駛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罰:
……
(四)由不符合規定的人員隨車指導的。 將機動車交由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申請人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標簽: “教練車”被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