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孟理想 記者 于英杰)以往,員工通常通過提交辭職信、辭職報告等書面方式向單位提出辭職,如今在自媒體時代下,如果通過微信朋友圈發布辭職聲明,是否也具有法律效力?日前,宜興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勞動糾紛案,員工在朋友圈發布辭職聲明后,又以單位違法解約為由將“老東家”告上法庭。
盧某是宜興一家科技公司的銷售總監,長期在外跑銷售,2017年12月的一天,在外出差的盧某突然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一條消息,聲稱其從即日起辭職,科技公司相關事宜與自己再無關系。之后,盧某就再沒去公司上班。同日,科技公司也在公司微信群發布了“關于盧某離職的聲明”,但沒說明盧某離職的方式及原因。
這看起來似乎是一場“好聚好散”的離職,然而4個月后,盧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其賠償金、雙倍工資、勞動報酬等合計20余萬元,并最終訴至法院。盧某稱,自己之所以辭職,是因為公司老板先口頭辭退了他,接著看到了公司發布的“關于盧某離職的聲明”,這才在微信朋友圈發了辭職聲明,所以是公司違法解除了自己勞動合同。
被告科技公司認為,公司是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盧某發布的辭職聲明后才在公司微信群發布了關于盧某的離職聲明,且盧某發布辭職聲明后再未到公司上班,屬于自動離職。
經開庭審理,雙方進一步闡述了自己的觀點和理由,慢慢化解了對立情緒,最終在法官主持下握手言和,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盧某5萬元。
法官說法
在網絡信息時代,越來越多的勞動爭議案件中出現了微信、微博等新型證據?!秳趧雍贤ā返?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電子簽名法》第4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在微信朋友圈發布的辭職聲明,應當被認為是書面形式的一種。在無證據證明該發布朋友圈的行為不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法庭將對此類證據視同其他紙質書面證據的要求予以審查、認定。因此,當事人在社會活動中應提高這方面的法律意識,對可能發生爭議的事項,及時、妥善保全好相關電子證據。
標簽: 微信朋友圈發布辭職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