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萬科的龍頭效應,類似廈門萬科的退房方案,會帶來不好的示范效應,令降價產生的糾紛更加復雜。
“活下去”的口號剛喊完,萬科又因降價后“補償”、“退房”引發關注。
10月10日,位于廈門的萬科白鷺郡,在降價后迅速給出前期業主兩種解決方案,因取消溫泉入戶,萬科愿補償業主20萬元或解除合同,也就是退房。
國慶前后,不少大型開發商在全國范圍內展開了降價促銷,但類似萬科如此干脆利索讓前期業主退房的很少見,此舉也引發不少爭議。
2008年以來,每當房地產價格出現下行,便會隨之出現前期買房的業主“維權”糾紛,這也成為樓市進入下行周期的信號。
面對前期業主因后期房源降價“維權”,房企該何去何從?多名業內人士和律師指出,純因降價索賠、退房毫無法律根據,這類行為明顯屬于違約;而房企選擇給業主補償,則是企業的自主權利,是企業維護品牌形象、客戶關系的體現。
也有業內人士指出,由于萬科的龍頭效應,類似廈門萬科的退房方案,會帶來不好的示范效應,令降價產生的糾紛更加復雜。
萬科的選擇
在經歷了三年的持續上漲后,中國各地樓市逐漸開始下行。
“今年樓市持續調控重壓,信貸收緊,市場自9月開始觀望。”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指出。
剛剛過去的九月、國慶,多個城市的房價開始出現沖高回落現象, “金九銀十”不再。廈門、杭州、深圳這些原本房價極度堅挺的城市,也出現了打折、特價。
恒大、碧桂園、萬科、融創四大巨頭領銜,帶動了各地樓盤的降價風潮。國慶前夕,廈門萬科白鷺郡啟動降價促銷,推出百余套89-110平方米特價房,相比之前房源,降價幅度在25%以上。
這引發了前期業主的不滿,網傳萬科補償每位業主100萬,涉資1億。
10月10日,廈門萬科回應稱,因項目購房合同中的溫泉入戶實際操作難以實現,產品發生變更。公司愿補償前期業主20萬元,或可選擇解約。
從此次廈門項目的處理方案來看,與以往單純因為降價要求補償、退房不同的是,萬科首先承認自己的產品出現了瑕疵,這是可以退房的理由。
萬科的處理方式并不是個案。泰禾的合肥院子在降價后,老業主可以退房來重新購置促銷房源,但需支付全款;杭州新希望未來海岸同意一期業主退房,不收取任何違約金;長沙湘熙水郡也給出回應,業主可自愿退房。
多位開發商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9月份以來市場陷入低迷,各家房企紛紛打折促銷,隨行就市,但讓人頭疼的是一降價就怕前期業主來“鬧”。
“降價就鬧明顯不符合契約精神,在房價上漲過程中,購房者并未平分利潤給開發商,房價降了也不應要求開發商退差價。”張大偉指出,這波降價潮以及由此引發的糾紛不會很快過去,還有可能持續。
這是因為,過去3年,房價全國上漲,投資投機需求旺盛,杠桿過高,購房者對于房價下行更加敏感。
加之,過去2年很多開發商違規使用了雙合同,在網簽價格之外,通過裝修車位等分攤了大量的房款,而2018年四季度是收房高峰期,過去因房價上漲而掩蓋的各種問題,將在2018年4季度出現井噴。
開發商如何應對?
深圳知名房地產律師張茂榮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降價本來是一個市場行為,樓市的好壞、開發商如何定價,第一期和第二期的合同都是相互獨立的。但是降價之后,前期的老業主覺得自己的房子貶值了,首付款都虧了,然后進行所謂的維權,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他指出,地產商與前期業主簽訂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開發商作為賣方,沒有義務進行補償。
但在實際操作中,開發商往往會作出妥協。
對此,張茂榮認為,從法律而言,開發商可以選擇放棄一部分權利,對業主進行補償,這是一個民事自主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
對于萬科等房企當前的退房方案,他認為,開發商可能迫于無奈,為了防止引發糾紛,割舍了自身的利益對業主進行補償,這種補償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不過,他也指出,萬科作為房企龍頭,選擇降價有消化庫存、資金回流的考慮,可以理解。但這種行為可能會引發市場一系列反應,第一,其他購房者,包括不是在萬科購房的業主,看到萬科都降價或者補償了,可能引發這些購房的業主進行效仿,從而進行所謂的“維權”,導致糾紛數量進一步增加。
第二,這種行為對外釋放了一個信號:只有在樓市慘淡的情況下,才會進行降價,這將進一步引發市場的觀望或者明顯的看跌,進一步影響樓市低迷化。
張大偉認為, 單純因降價而來的“維權”行為,容易受到開發商和相關部門的妥協和放任,助長了購房投機者的投機心理。
“龍頭房企選擇降價就補償,會導致全行業效仿,對于其他開發商來說,將面臨更大的壓力,大開發商還好,中小企業也許只能封盤。”張大偉說。
另有深圳房地產商指出,萬科廈門可退房應為個案,是萬科基于自己產品變更做出的處理方案。
參考過去的2008年、2011年和2014年,國內房地產市場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降價,作為龍頭的萬科也是先行者,且對業主降價退房要求態度強硬。
2008年,萬科在全國范圍內促銷打折,對于業主的退房要求,萬科態度堅決稱絕不補償。
2014年,上海萬科悅城價格跳水,多名前期業主提出退房,萬科表示,降價“是作為企業的自主經營行為,并未違反法律法規和任何合同約定。業主的集體退房申請訴求無法讓人信服,故不能接受退房要求。”
張大偉指出,對房地產的買賣雙方而言,購房是一種合約行為,市場機制需要契約精神來支撐,“房鬧”不應該被鼓勵,想要繼續享受房地產泡沫和暴利的人們,應該意識到,那個時代已經過去了。
標簽: 萬科退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