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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貴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發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政策的通知》,為落實貴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按照同城同政策原則,結合省直住房公積金實際,調整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部分政策,具體通知如下:
一、申請第二次住房公積金貸款需結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滿六個月以上。
二、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首套住房的認定標準,即:
(一)申請時,若繳存職工家庭有兩套以上(含)住房貸款記錄的,不能再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二)申請時,若繳存職工家庭有一套未結清的商業住房貸款,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確定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
(三)繳存職工家庭有1筆已結清的公積金貸款,再次申請公積金貸款時,首付款比例最低不低于20%,利率執行第二套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
三、支持公積金“又提又貸”。繳存職工家庭(本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記錄不超過1次,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購房款。如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需在申請之前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支付購房首付款。
四、本通知由貴州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本通知未做出規定的,按照省直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7月31日停止執行。執行期間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及時調整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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