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監護的法律效力與監護人的效力是一樣的。委托監護原則上不能改變原監護人的地位,不同于法定監護人以內部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情形,也不同于監護變更。監護權為監護人的專屬權利,不得拋棄或移轉于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托于第三人,監護人將其監護職責部分或全部委托給他人的,原則上不具有變更監護的效力。受委托人僅得在委托范圍內,行使監護職務,非由監護人受讓監護權,故監護人雖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權責。找法網提醒您,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仍然應當由監護人承擔,被委托人確有過錯的,負連帶責任。
二、可以擔任監護人的有:
1.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們的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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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有監護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與未成年人關系密切的、愿意承擔監護責任,又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其他親屬和朋友作為監護人。
3.若無上述法定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如下:
1.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
2.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
4.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
5.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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