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什么意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投資性金融資產,其目的是為了將來可能實現的增值而非短期變現。這些金融資產可以被隨時出售,因此也稱為可變現金融資產。
根據會計準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分為兩類: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中和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中。前者通常指股票、債券等長期投資,后者通常指交易性證券或權益工具等短期投機品種。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持有至到期投資以外的其他的債權證券和權益證券。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指的是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沒有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貸款和應收款項、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也是一種會計科目,企業應當設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企業所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借方登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取得成本、資產負債表日其公允價值高于賬面余額的差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轉回的減值損失等。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和交易性金融資產區別?
1、兩者的持有目的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不是為了短期內獲益(而要相對持有一段時間,但是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目的在于短期獲利;
2、持有時間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長一些,一般在1年以上,而交易性金融資產則在一年內;
3、初始投資時的費用確認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要資本化,計入投資成本,而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當期損益;
4、持有期間計量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而交易性金融資產計入當期損益;
5、減值不一樣,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可以進行減值,而交易性金融資產由于投機性強,不進行減值。
交易性金融資產,其主要出發點就在于表明此項金融資產是以獲取市價盈利為主要目的,其風險管理更重視損益特性,因此對利息的處理而言,采用票面金額和票面利率更為簡潔實用,因為實際利息的發放就是以上述載明的金額和利率計算的。
當劃分為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后,其風險管理意圖發生改變,采用實際利率法對收益進行核算。此時,成本、利息、公允價值變動仍然走三條線,只不過對公允價值的變動不再強調其損益特性,而是作為資本公積處理,而對由利息帶來的投資收益,則按照實際利率法計算,實際利率法計算得到的利息和票面利息之間的差值則通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利息調整科目處理,用來產生攤余成本。
如果不用實際利率法,這兩種記賬方法的區別就僅僅在于前者強調利息的損益性,而后者僅將利息視為一項資本公積的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