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⑴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⑵董事會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⑶公司章程;
⑷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⑸發起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
⑹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
⑺載明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關委派、選舉或者聘用的證明。
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其中,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當提交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對于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準文件(《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21條、第22條)。
由此可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申請文件方面其實是一樣的要求,只是相關法律文件的簽署人的稱謂不同而已:在前者稱為股東,在后者則稱為發起人。當然,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設立申請時需要提交的文件有所不同,主要是增加了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其中以募集方式設立公開發行股票的,還需提交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
標簽: 申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設立提交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