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情形有: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所需要的資金安排,如果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不得開工建設。如果需要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沒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的,工程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依法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的,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政府投資項目所需資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到位,不得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
二、
申請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施工場地已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2.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3.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
4.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
5.已經確定建筑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單位。
6.有滿足相關設計規范要求的施工圖紙;
7.已在質量監督主管部門及安全監督主管部門辦理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注冊手續;
8.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50%;工期超過1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30%。
三、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由哪個部門辦理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辦理施工許可證,建設行業的政府主管職能部門統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名稱因地而異,因級別而異,一般有建設局、住建局、建設委員會(簡稱建委)、建設辦公室等名稱。具體要看當地有何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施工單位相關負責人準備好申請施工許可證的相關材料交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即可,通過后則可開始施工。
標簽: 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情形 申請施工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