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如果遺囑中或是贈與合同中沒有指明這項遺產只可以由夫妻一方繼承的話,那么這項財產就會由夫妻雙方共同繼承。也就是說,留下這項遺產的人沒有明確地告知大家這項財產只可以由一個人來繼承,這種情況下,所得到的財產就屬于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
如果這對夫妻還維持著婚姻關系,也就是說只要這對夫婦沒有離婚,那么他們所獲得的生產、經營的收益都屬于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但還有另外一種情況,如果一對夫妻已經商量好他們的財產是共同所有還是私人所有,并做出了紙質版的約定書,那么便可以根據書面上的約定劃分財產。
如果他們沒有提前約定,或者他們的約定并不明確,那么還是要遵循《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也就是說,他們的財產還是歸夫妻雙方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