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飲酒造成損害誰之責
河南鄭港律師事務所 吳亞飛
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朋友之間的相互交往變得更加頻繁,相互交際應酬自然而然也會增加,交際喝酒自然避免不了,而喝酒之后同飲人致害也在普遍發生,由于人們維權觀念的增強,這類案件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比也在逐年增加。
在我國,目前存在的對于共同飲酒致害侵權的說法主要分為三大類:一些學者認為應當由飲酒人本人承擔所受損失,共飲人無需承擔法律責任;另一些學者則認為在飲酒人本人承擔相應責任后,共飲人也應當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一定的責任。還有學者認為只要飲酒人受到傷害,作為共同飲酒人應該根據公平責任給予受害人經濟補償。
我國法院對共同飲酒損害賠償案的審判結果主要有三種:飲酒人責任自負;其他共飲人適當補償;共同飲酒人共同承擔責任。
飲酒人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自己飲酒行為有自控能力,因為飲酒過后對其他人所造成的損害也應該要擔責,這在法律界也被稱為“原因自由行為”,至于承擔多少責任,一起參與飲酒的人是否也要分擔對受損害人造成的損害,需要根據具體案情來綜合分析。
首先,在飲酒過程中,共飲人之間負有善意提醒、勸諫的義務,醉酒者并不能因為已經喝醉的理由來減輕責任承擔的份額,一起參與喝酒的人在喝酒期間如果有強制他人喝酒,灌酒的情形,這在法院看來是與飲酒人造成他人損害是有因果關系的,應該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其次,飲酒的召集者具有較高的注意義務,作為飲酒的召集者,其與參與者一定是有密切關系的,參與者因為情誼行為參與飲酒,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召集者的安全保護責任,如果因為一起喝酒的行為導致部分飲酒者受損害,召集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最后,如果喝酒的人自身存在疾病,參與飲酒的人并不知情,因為喝酒行為導致損害,這是飲酒者自陷風險的行為,一起喝酒的人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朋友相聚,歡談暢飲的方式沒有錯,但當我們舉起酒杯時,要記住要為自己和他人的健康和安全負責。作為一個理性的人,盡管每個人都有自由決定是否從事某項行為以及如何做的權利,但是,我們也有義務注意不要因為自己的行為而傷害他人。如果我們違反了這一注意義務,對他人造成傷害,我們就要對他人承擔賠償責任。
如遇到相關情況,最好第一時間咨詢律師等相關法律人士,根據自身情況做出分析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