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訴訟時效改為三年
草案規定,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期間為三年,但下列情形為一年:要求支付旅店、餐飲店、娛樂場所的住宿費、餐飲費、入場費等費用的;要求支付旅客運費的;要求支付受雇人短于三個月期間的勞務報酬的;自然人寄存的小件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
訴訟時效期間,上半年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的,自該年的七月一日起計算;下半年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侵害的,自次年的一月一日起計算。
草案同時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民事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超過三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藥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人身傷害的;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的;環境污染造成人身傷害的;建筑物質量不合格的,但約定的質量保證期長于三十年的,按照其約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的次年一月一日起計算。期間屆滿,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
民法草案還在現行民法通則的基礎上,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作出修改,將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修改為七周歲。
據介紹,我國兒童一般是七歲入學,入學后必然會進行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草案的這一修改將有利于更好地保護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
二、民事訴訟時效
是指權利人經過法定期限不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律規定其申訴權便歸于消滅的制度。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一)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于權利人意思的“人禍”,例如瘟疫、暴亂等。
(二)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三)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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