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唐某于2019年3月入職某公司從事開機工作,每天工作時間為8時-12時、13時-17時,中午1小時為吃飯和午休時間。7月21日12時30分許,唐某在公司飯堂吃完飯后突然暈倒,經送醫后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隨后,公司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人社局認為,唐某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法規關于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相關規定,遂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唐某家屬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兩審法院均認為唐某死亡不屬于工傷,唐某家屬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請再審,2021年5月,省高院裁定,駁回唐某家屬的再審申請。
評析
法院判決并無不當,根據我國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唐某死亡不得認定為工傷。
其一,關于“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的法律規制?!豆kU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第 1 項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這一規定有 6 個構成要件:①在工作時間,②在工作崗位,③突發疾病,④死亡,⑤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⑥死亡者為在職員工。必須同時符合①、②、③、④、⑥或者①、②、③、⑤、⑥,方能認定為工傷,缺一不可。
員工突發疾病,指的是員工因自身體質的原因發病,而非因工作原因受傷,其性質不同于一般工傷。法律規定“突發疾病死亡”視同工傷,是一般工傷的延伸,其立法本意是更好地保護員工的合法權益,也正因為如此,法律才明確規定必須是當時死亡或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才能視同工傷,對死亡時間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其二,員工下班后在飯堂用餐不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工作的時間,包括加班加點時間。工作崗位是指員工日常所在的工作崗位和本單位領導指派所從事工作的崗位。員工下班后去飯堂用餐,既非在工作時間內,也非在工作崗位上,不得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關于“突發疾病死亡”的規定認定工傷。
本案中,唐某在上午下班后在公司飯堂用餐后突發疾病,發病時間并非在工作時間,雖然符合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但不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構成要件,因此不得認定為工傷。
(據安徽工人日報消息 謝炳城)